今天是

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日期:2021-06-11
 来信人:  张某

来信时间:  2021-6-11

主要诉求: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承办单位:养老工伤科
            
答复时间:2021-6-11

处理意见: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10年第586号)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技术支持:湖北翔天科技
版权所有: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鄂ICP备05017375号-1
联系地址: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南路103号 联系人:办公室 联系电话:027-60358511 网站标识:4207000008
点击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