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人: 周某
来信时间: 2021-4-28
主要诉求:哪些人员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承办单位:就业局失业保险科
答复时间: 2021-4-28
处理意见:依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保障部令2000年第8号)第四条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注:《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内的;
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③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