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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已结束】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1-09-09
 各区人社局、财政局,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组织人社(事)局、财金局:

   为稳定和扩大就业,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助力乡村振兴,兜牢民生底线,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52号)和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岗位设置

   公益性岗位开发应凸显“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属性,范围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各地要科学设置公益性岗位,严格控制岗位开发总量及使用资金占本地就业补助资金的比例。

   二、安置对象

   (一)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及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无法外出或无业可扶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脱贫劳动力、退捕渔民、失地农民、残疾人。

   三、补贴待遇及期限

各级人社部门必须指导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发放工资待遇,为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一)岗位补贴。全日制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乡村公益性岗位实行灵活的弹性工作制,每月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50个小时,岗位补贴标准按500元/月执行。

   (二)社保补贴。全日制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确定的缴费额,对单位缴纳部分给予补贴。

   (三)补贴期限。全日制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在到期退出公益性岗位后重新认定,再次按程序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每年只安置1次,每次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

   四、开发管理

   (一)开发机制。根据“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的原则,凡有公益性岗位开发需求的单位,按照属地关系,向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岗位名称、岗位数量、招用条件、薪酬待遇、用工期限等情况资料,经审核后向社会发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要共同做好招聘工作,确定岗位拟招用人员,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公益性岗位上岗合同。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二)退出机制。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终止劳动合同,同时上报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停止发放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1)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2)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的: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4)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 30天的:

   (6)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其他不适宜继续工作的法定情形。

   (三)帮扶机制。对距享受补贴期满不足半年人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对退出公益性岗位仍未实现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及家庭,协调有关部门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五、加强监管

   要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岗位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用人单位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公益性岗位用人资格。对截留、挪用和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贴资金,安置非就业困难人员,“吃空饷”等情形,要依法依纪处理,并追缴违规获取的补贴资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政策获取公益性岗位上岗资格的,按有关规定取消其上岗资格,并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

   本通知下发前已核定为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的可继续享受政策至期满。其它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今后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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