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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鄂州市邮政 管理局关于快递业从业人员优先参加 工伤保险的通知

日期:2022-01-07

 

 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鄂州市邮政管理局

关于快递业从业人员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邮政管理部门,各相关单位:

探索全面建立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工作,分散快递行业用人单位用工风险,保障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合法权益,促进全市快递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关于做好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交邮政发〔2021〕59号等规定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快递企业从业人员优先参加工伤保险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快递经营许可或者分支机构备案的快递企业的基层快递网点,覆盖网点使用的全部从业人员;从事快递业务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市邮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备案的快递网点(如菜鸟驿站、乡村邮政快递综合服务站等)参照基层快递网点办法参加工伤保险。

大中型快递企业及直属(直营)的基层快递网点、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快递企业和基层网点不属于上述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范围。

二、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工伤保险并据实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缴费所需资金由各用人单位承担,从业人员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一)缴费基数

按省人社厅统一公布的我市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执行。

(二)缴费费率

按国家规定的邮政行业费率执行,并按规定实行浮动管理。

三、参保待遇

快递企业从业人员参保缴费后,在参保期间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

、办理流程

(一)企业申报

快递企业负责统计本公司基层快递网点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加盟网点、承包片区相关从业人员),建立拟参保人员台账,并负责对申报的参保人员进行核实,确保参保人员信息真实准确。

(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市邮政管理部门以及市快递行业协会负责对企业的主体资格、报送的参保人员台账以及相关人员信息进行审核。审核后,由各快递企业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负责动态申报。

(三)人社部门办理

市人社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快递企业基层网点从业人员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经办工作,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全面做好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申报及核定工作。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在国家、省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办法出台后,按其规定执行。

 

 

 

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鄂州市邮政管理局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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