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
按照《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23〕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2023年4月30日到期后,实施期限继续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二、失业保险费率按1%执行,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
三、降费率政策提供“免申即享”服务,即通过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后台直接调整缴费费率,企业免填单、免申请,在核定缴费环节自动享受阶段性降费政策红利。
四、当前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仍不足18个月,继续停止下调费率。在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达到18个月以上时,将按照《关于做好2022年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23号)中明确的有关实施条件,继续执行基准费率下调20%,并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五、我市以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适用本通知公告。
鄂州市社会保险中心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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