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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多元处理机制加强协商调解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期:2023-08-31

各区人葛店经开区社保中心、临空经济区组织人事局,各区委政法委、人民法院、经信局、司法局、财政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

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多元处理机制加强协商调解工作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鄂州市委政法委员会 

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鄂州市司法局

鄂州市财政局

鄂州市总工会

 鄂州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鄂州市工商业联合会

2023830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关于进一步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多元处理机制加强协商调解工作若干措施

 

为深化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1742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23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工作措施。

一、加强源头预防

(一)加强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宣传。持续开展人社惠民政策进万家千名仲裁员服务万企等活动,通过普法宣讲、以案释法、庭审观摩、业务培训等形式加强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宣传,充分利用短视频、直播、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丰富宣传方式方法。探索推行仲裁建议书制度,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过分析涉案单位案情查找案发原因,以《仲裁建议书》的形式提高用人单位知法遵法意识,从出现一个纠纷、解决一个问题推进到处理一个争议、规范一家企业

(二)建立便民利企沟通协调机制。通过在人社官网以及窗口等途径公开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对外服务地址和联系电话。通过建立微信和QQ群等方式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服务用人单位网络通讯群组,及时线上答疑解惑、宣传政策和发布工作动态。建立仲裁员服务企业常态化、长效化工作机制,实行专人包企、精准服务。

(三)指导用人单位做好争议预防。指导用人单位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实行依法治理。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工会组织、调解员、法律顾问等作用,及时排查化解劳动纠纷隐患。引导用人单位在涉及劳动关系重大调整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咨询、代理服务、劳动关系事务托管等服务,帮助用人单位防范处理纠纷。

(四)防范重大争议风险。加强重大、群体性争议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密切关注重要时间节点、重点群体,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完善工作预案,压实属地化解责任,落实报告制度,对可能引发重大、集体性争议做到第一时间响应,最大限度将风险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及时核查并妥善处理负面舆情事件,防止恶意炒作。

二、强化协商和解

(五)建立内部协商制度。培育劳资双方协商意识,推动用人单位以设立负责人接待日、开通热线电话或者电子邮箱、设立意见箱等方式,畅通劳动者诉求表达渠道。指导用人单位完善内部申诉、协商回应制度,优化协商流程,认真研究制定解决方案,及时回应劳动者协商诉求。把用人单位建立调解组织、开展协商调解工作情况作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创建评选表彰的重要考虑因素。

(六)协助开展协商工作。工会组织统筹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和集体协商指导员、法律援助律师服务团等资源力量,针对涉及劳动人事争议事项,做好咨询解答、释法说理、劝解疏导、促成和解等工作。企业代表组织指导企业加强协商能力建设,完善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协商程序。

(七)维护和解协议效力。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工会组织要主动引导签订和解协议,并推动和解协议履行。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的,工会组织要主动做好引导申请调解等工作。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和解协议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可在仲裁办案中作为证据使用;但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为达成和解目的作出的妥协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仲裁、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劳动者、用人单位均同意的除外。

三、健全专业性调解组织体系

(八)推动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园区+行业协会调解模式。已成立工会的企业一般应设立调解委员会,小微企业普遍配置调解员。所有园区原则上成立调解委员会,推进行业商(协)会加载劳动争议预防调解职能,重点推进制造、餐饮、建筑、商贸服务和民营高科技、新业态等行业、领域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建设。

(九)完善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联调”体系。完善各级劳动仲裁机制,通过配备工作人员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调解服务,办理仲裁和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的案件,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辖区的各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做好工作。加强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力争实现全覆盖。在争议多发的村(社区),依托村(社区)综治工作站设立调解委员会或者调解工作站,在零工驿站、爱心驿站等提供调解服务,就近就地化解矛盾纠纷。

(十)加强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以培育示范、试点调解组织为抓手,推进六统一、五上墙,统一规范调解标识、名称、工作程序、工作职责和调解员行为、调解员证书六项内容,并将除调解员证书以外的五项规范上墙公示。加强调解组织案卷归档工作。人社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推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和司法等部门建立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十一)开展市级金牌调解组织(员)推荐工作。省级金牌调解组织在市级范围内产生,从2023年开始,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市企联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市级金牌调解组织选树、金牌调解员推荐活动,发挥典型引领作用。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打造民间调解中心品牌。

四、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准司法制度

(十二)持续推进调解仲裁实体化建设。按照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智能化的要求努力建设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实体化建设重点是解放思想,核心是转变职能,关键是提升调解仲裁队伍专业能力,各级仲裁院今后新进人员原则上应为法律专业或司法A证的人才。市级人社部门要建立仲裁机构进入人员备案制度,确保仲裁机构专业化建设落实落地。

(十三)完善仲裁办案制度。深化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要素式办案模式改革,推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依法落实终局裁决、仲裁证据、仲裁办案监督等制度,实行阳光仲裁”,有序、稳妥推进仲裁裁决书网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按照优化营商环境、23℃人社服务要求,鼓励各地针对重点企业、重大项目、重要案件需要,加强派驻仲裁庭、巡回仲裁庭、流动仲裁庭建设,为当事人和企业提供便捷服务。

(十四)规范仲裁办案程序。实施案件分类处理,准确适用仲裁简易处理程序和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程序。对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速裁案件,可以在经与被申请人协商同意的前提下缩短或者取消答辩期,可以以简便打包方式一次性送达调解书、裁决书以外的仲裁文书。对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可以按照三方原则组庭处理,可以通过先行调解、优先受理、经与被申请人协商同意缩短或者取消答辩期、就近就地开庭等方式,实现快调、快审、快结。

(十五)加强仲裁办案管理和指导。建立市仲裁院下沉基层指导办案制度,每年至少指导办理三个案件。实行市、区两级仲裁院案件协同办理,创新先行先试机制,实现资源共用、工作同行、成果共享。定期开展全市调解员仲裁员培训、重大典型案件专题研讨等活动。统一仲裁办案法律适用标准和仲裁文书格式,规范自由裁量权,落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评查制度,加强全市及武汉都市圈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交流协作。

五、强化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格局

(十六)深化“一站式”劳动纠纷联处中心建设。各区人社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仲裁、工伤等内部协同联动,联合工会、司法、法院深化一站式劳动纠纷联处中心建设,集中受理劳动保障维权事宜,推动政策咨询、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分类处置、结果反馈等有效衔接,实现劳动保障维权一门受理、一站办结。

(十七)参与综治中心建设。各相关部门要主动融入地方党委、政府主导的综治中心,市、区仲裁院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可全员进驻,也可委派工作人员进驻,办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参与联动化解、提供业务支持。

(十八)加强调裁诉衔接。建立仲裁员包片联系调解组织名册,做好仲裁员对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及调解员的传、帮、带工作,对部分疑难、重大调解案件提前介入、协助调解,落实建议调解、委托调解、调解书仲裁审查三项制度。制订人社+工会+法院劳动争议调裁诉对接工作机制办法,整合劳动关系领域核心部门的职能作用,联调化讼,合力构建劳动关系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机制。推进劳动人事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通过建设共享法庭等方式开展在线委托调解、音视频调解、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工作。

(十九)提升劳动人事争议服务能力。全市普遍建立院校合作法律援助等合作机制。制订《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明确选任方式、权利义务、劳务报酬、考核奖惩等管理措施,通过以钱养事的方式选拔一批法学专家,律师及退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等担任兼职仲裁员,增强调解仲裁力量,扩大合议比率,增强公信力。

六、强化基础保障

(二十)加强调解组织基础保障。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拓展调解员来源渠道;鼓励用人单位、工青妇部门、法律顾问、律师参与调解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基金,或按财政部财综﹝202312号文件要求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集体协商指导等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提升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能力。经常性开展市、区两级调解员培训,逐步实现调解员持证上岗,加强调解组织配套硬件建设,确保调解有基本工作场所和设施。

(二十一)加强仲裁体系基础保障。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加强基础性建设,充实人员力量保障工作运转,将仲裁工作所需经费(工资福利、办公经费、办案补助等)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为开展调解仲裁活动提供支撑。合理配备办案辅助工作人员,可从社会上公开招聘记录等辅助人员,用工采取劳务派遣等方式。加强仲裁基础设备的配备和更新,解决仲裁办案所需基本设备。培育和弘扬调解仲裁文化,大力宣传先进调解仲裁机构和优秀仲裁员。

(二十二)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建设互联网+仲裁,实现庭内信息互通;利用手机APP、微信小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逐步实现在线调解、在线仲裁、电子送达、在线签收等功能。利用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案系统,实现案件从立案到结案全流程线上运行,逐步建立部门间数据信息互通共享,整合运用各类大数据开展劳动人事争议情况分析研判。

(二十三)落实工作责任。要把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多元处理机制加强协商调解工作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任务,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将这项工作纳入平安法治建设考核评价体系,推动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党委政法委、人社、法院、经信、司法、财政、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等部门要建立完善形势研判、信息沟通、联合会商、协调配合制度,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互动有力、运转高效的联动机制。市、区人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文件贯彻实施,定期自查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向市人社局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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