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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市2016年度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调整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4-04-24
 鄂州人社发201767

 

 

关于做好我市2016年度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保障工伤人员合法权益,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调整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171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本次调整对象为我市2015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包含201512月31日前已经丧失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条件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已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工伤退休人员,停发伤残津贴,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二、调整标准

1、伤残津贴。按照2016年度本统筹地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增长金额进行调整,一级至六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增长额为本统筹地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增长金额的90%、85%、80%、75%、70%、60%结合我市2016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增长金额为121元的实际,我市一级至六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发放标准,在201512月份月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金额分别为109元、103元、97元、91元、85元、73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和其他亲属抚恤金的增长金额本统筹地区2016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增长金额的40%和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结合我市2016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增长金额为121元的实际,工亡人员配偶的抚恤金在201512月份月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金额为48元、其他亲属抚恤金增加金额为36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再增加12元。

3、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分别按我市201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计发。我市2015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101元,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月护理费标准为1551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月护理费标准为124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月护理费标准为930元。

三、调整时间

本次待遇调整从20161月1日起执行。

四、其他事项

1、关于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补发的问题。

本次待遇调整对象2016年1月至2017年10月期间应补发待遇,随2017年10月份工伤待遇一并发放,从2017年11月起,按调整后的新标准发放。

2、关于申报调整工伤定期待遇手续办理问题。

    由职工所在单位持相关资料,于2017年9月30日前,集中到市医保局工伤生育保险科办理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申报手续。

3、调整所需费用,按现发放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资金渠道支付。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4、我市原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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