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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渔民 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方案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0-28158 发文字号: 鄂州人社发〔2020〕12号 发文日期: 2020年07月15日
发文单位: 市人社局 发布日期: 2020年07月15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关于做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渔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禁捕退捕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现就做好禁捕退捕渔民就业及社会保障工作,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成立工作专班

组长:叶祥明 市人社局党组成员、局长

副组长:汪  洋 市人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陈敏文 市人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员:王学斌 市社保中心主任

          易 市劳动就业中心主任

        刘友能 市人社局养老工伤科科长

          彬 市人社局就业职建科负责人

        余胜利 市劳动就业中心总支成员

          军 市社保中心总会计师

由汪洋同志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就业职建科承担统筹协调和调度工作,劳动就业中心、社保中心分别负责具体督办落实工作,各相关科室单位安排1名在职干部担任联络员。

二、职责分工

1.就业职建科:负责与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沟通联络及局系统内退捕渔民工作的协调联络;负责督促指导全市退捕渔民就业创业、职业技能培训政策落实;建立全市退捕渔民就业政策落实周调度机制。

2.养老工伤科:负责督促全市退捕渔民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落实。

3.就业中心:负责督促指导全市退捕渔民就业创业培训等服务工作落实;组织各区、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填报“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退捕渔船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就业创业工作数据;做好周调度全市退捕渔民就业政策落实工作,按月形成就业创业工作进展情况分析报告。

4.社保中心:负责督促指导全市退捕渔民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关系转移接续等经办服务工作落实;组织各区、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填报“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退捕渔船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养老保险工作数据;做好周调度全市退捕渔民社保政策落实工作,按月形成养老保险参保进展情况分析报告。

三、政策措施

(一)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实施“11310”就业帮扶政策,即对有就业意愿的退捕渔民,至少提供1次政策宣讲、1次就业指导、3次职业介绍和1次就业培训,“0”就业家庭动态清零。组织开展退捕渔民专场招聘活动,集中推送岗位信息,帮助退捕渔民顺利转岗就业。对退捕渔民中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可整合资源,通过开发护林、水利巡防、水务保洁等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

(二)加强就业创业培训。摸清退捕渔民培训需求,将退捕渔民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范围,积极组织开展创业意识和技能培训,切实转变退捕渔民就业择业观念、提升就业能力,确保每位有培训意愿的退捕渔民都能掌握一门实用技能。对参加技能培训的,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按规定给予200-2000元的培训补贴;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取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办理营业执照的,按规定每人给予一次性补贴2000元,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200元;对参加创业意识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6个课时的,按照100/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三)支持企业吸纳和灵活就业。对企业吸纳退捕渔民中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 1000/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同时对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退捕渔民中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保底数为缴费基数,对其实际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保)的60%给予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每半年补贴一次,可间断但不得重复享受。

(四)加强自主创业扶持。对退捕渔民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经营1年以上的,可按规定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返乡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创业补贴。对有创业意愿的退捕渔民,优先安排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个人给予最高额度为2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给予最高总额不超过110万的额度捆绑式贷款;对创办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按规定最高可给予300万元额度的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

(五)加强社会保险服务。摸清退捕渔民参保数据信息,对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退捕渔民,鼓励其按照“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选择更高档次缴费或长期缴费增加养老金待遇水平;对尚未参加任何基本养老保险的退捕渔民,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条件的引导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不适合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将其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范围。待省级退捕渔民社会保障实施意见出台后,结合鄂州实际抓好落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地人社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比照市人社局组建工作专班,拟定工作方案,积极履行部门职责;要主动与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对接,依据“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退捕渔船管理信息系统”中建档立卡退捕渔民信息,锁定具体工作对象。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地人社部门要加强摸排,建立实名制台帐,实行挂图作战、闭环管理,有针对性的制定分类帮扶方案,把就业帮扶、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险、权益维护等政策,落实落实细、落实到人。

(三)强化考核问责。各地人社部门要加强调度督办,建立人社部门退捕渔民工作一周一调度机制,各区、开发区、临空经济区要安排专人于每周五分别向市劳动就业中心、市社保中心报送截至本周工作进展情况(见附件),两中心汇总后报市人社局就业职建科。市人社局将持续开展退捕渔民工作督导调度,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进行通报、约谈。

联系人:夏 彬(工作协调) 0711-3358530

        余胜利(工作调度)  0711-3876972

          军(工作调度)  0711-3876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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