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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特殊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9-310585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 2019年12月10日
发文单位: 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19年12月10日
主题分类: 其他 效力状态: 有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着力构建多层次、广覆盖、保基本、立体式的特殊困难群众(以下简称特困群众)生活保障体系,筑牢特殊困难群众生活“兜底网”,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和基本原则

(一)重要意义。兜底保障特困群众是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生动实践,有利于密切党群关系,提升党委、政府形象,营造和谐、安定、文明的社会环境;是率先建成小康社会的时代所需,有利于消除绝对贫困,提升全社会的幸福指数,让困难群众生命有保障、生存有尊严、生活有希望,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新型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美好愿景。

(二)基本原则。按照“保基本、兜底线、促公平、可持续”的基本原则,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政策引导、创新机制,规范管理、稳步推进。

二、保障对象

(一)城乡分散供养“三无”对象

“三无”对象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扶、抚)养人的,或者虽有法定赡(扶、抚)养人但法定赡(扶、抚)养人无赡(扶、抚)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二)特困重度残疾人

特困重度残疾人主要是指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长期需要他人照料的低保或低收入家庭中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三)特困重性精神病患者

特困重性精神病患者是指低保或低收入家庭中的自知力缺失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包括患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滞等6种重性精神疾病的患者。

(四)特困重特大疾病患者

特困重特大疾病患者是指低保或低收入家庭中身患医保部门认定的高血压三期、糖尿病、中风后遗症、冠心病、风心病、肺心病、重性精神病、硬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重症肝炎、重症肌无力、地中海贫血、慢性骨髓炎、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肝豆状核变性、癌症、肾衰竭透析、器官移植、血友病、红斑狼疮、肺结核、儿童急性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艾滋病、甲类传染病和乙类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等27种重特大疾病的患者。

(五)孤儿、事实孤儿和特困残疾儿童

孤儿是指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事实孤儿是指父母虽未双亡,但父母事实上不能或没有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特困残疾儿童是指低保或低收入家庭中0-6岁患有脑瘫、听力障碍、智力障碍、孤独症和可手术矫治的轻度肢体残疾儿童。

三、保障内容

(一)生活保障

保障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不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使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及时、有效保障。市政府统一制定和调整保障标准,并向社会发布。个人生活保障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核,保障资金从民政社会救助专项资金列支,财政部门通过金融代办机构直达个人账户或医疗、托养、特殊教育机构。

1.特困重度残疾人、特困重性精神病患者、特困重特大疾病患者、特困残疾儿童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予以保障,同时符合分类施保条件的,享受分类施保政策;家庭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但符合低收入条件,将本人纳入低保范围,按当地低保标准足额予以保障。

2.城乡分散供养“三无”对象供养标准分别按照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80%安排。

3.孤儿、事实孤儿供养标准按现行政策执行。供养资金在民政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予以安排,不足部分从低保资金中列支。

4.艾滋病患者和感染者、耐多药肺结核病患者经市卫生计生部门认定,并提供医院诊疗证明,由民政部门纳入低保范围,按当地低保标准予以足额保障。

上述对象在医疗、托养、特殊教育机构医疗、托养、寄读的,其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经民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标准直接拨付到所在的医疗、托养、特殊教育机构。孤儿、事实孤儿和特困残疾儿童成年后仍在接受全日制教育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二)医疗保障

保障身患重特大疾病患者能得到及时、有效医治,从根本上缓解其医疗困难。

1.参保缴费保障

上述5类特困群众参加政策性居民医疗保险,个人不缴费,个人缴纳部分按现行政府资助政策执行。

2.门诊保障

对特困重特大疾病患者实行定额门诊保障。其中,特困残疾儿童每人每年900元,所需资金由市残联承担;分散供养“三无”对象和孤儿(含事实孤儿)、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肺结核患者、肾衰竭透析患者、其他特困重特大疾病患者(不含重性精神病)按现行门诊补助政策执行。

特困重性精神病患者在人社部门按城乡居民医保一档80元/月/人、二档100元/月/人、普通职工保险120元/月/人、补充保险150元/月/人的定额标准给予门诊重症慢性病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增加资金由人社部门和残联部门各分担50%。

3.住院保障

特困群众住院治疗的,按现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民政医疗救助有关规定执行。身患27种重特大疾病(不含甲类传染病和乙类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及民政医疗救助报销以后,其住院合规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自费部分,由医保基金承担40%,医疗救助基金承担20%(其中,特困重度残疾人、特困重性精神病患者、特困残疾儿童从残疾人保障金中列支),市财政承担20%,患者所在区(开发区、街道)财政承担20%。

甲类传染病和乙类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流浪精神病患者(由民政部门送治)在住院期间的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剩余医疗费和生活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特困残疾儿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康复训练和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其住院合规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自费部分,由残联按病种每例补贴1.2-1.7万元。

(三)住房保障

重点解决特困群众(不含分散供养“三无”对象)住房问题。

农村特困重度残疾人、特困重特大疾病患者、孤儿(含事实孤儿)无房或住危房、土坯房的,由市住建部门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资助项目,按政策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后的不足部分,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区(开发区、街道)、乡镇、村组分级负担。

城镇特困重度残疾人、特困重特大疾病患者、孤儿(含事实孤儿)住房困难的,由房产部门在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时予以解决。其中,精神病人、传染病人、无监护人的重度残疾人和重特大疾病患者在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时实行货币补贴。

(四)教育保障

重点保障孤儿、事实孤儿、特困残疾儿童依法享有全日制教育的权利。

在教育部门指定的教育机构接受学前教育的,所需保教费全部由教育部门承担。在残联指定的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保教费由残联和区(开发区、街道)各承担50%;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按国家规定减免学杂费,课本费全部由教育部门承担;接受中等教育的,按国家规定减免学费,生活补助费全部由教育部门承担;接受全日制高等教育的,教育部门按教育资助政策予以保障,民政部门按政策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资助。

(五)服务保障

根据保障对象不同需要,重点提供监护、照料、托养、丧葬等基础生活服务。

1.提供监护服务。遵循自愿原则,村(居)委会、“三无”对象、监护人三方签订供养协议书,明确三方的监护责任和义务。“三无”对象监护人一般由其亲友担任,无亲友担任的,由村(居)委会指定其邻居或村(居)干部担任。

2.提供机构服务。依托乡镇福利院和社区公共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社会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等,为分散供养“三无”对象和特困重度肢体、精神、智力残疾人提供居家服务、日间照料、寄宿托养服务,由政府分别按600元/年、1200元/年、3600元/年的现行标准购买服务,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30%、区(开发区、街道)财政承担30%、残疾人保障资金承担30%、福利彩票公益金承担10%。

3.提供免费丧葬。“三无”对象去世后,民政部门增发6个月供养经费用于办理丧葬事宜,由其所在的村(社区)负责办理。民政部门免收运尸费、冷藏费、火化费,免费提供骨灰盒。所免费用除省级、市级财政按政策补助外,不足部分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区(开发区、街道)解决。村(社区)应将其安葬在当地公益性公墓。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民政、教育、人社、卫生计生、公安、财政、住建、房产、残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以及红十字会、慈善组织为成员的市特困群众兜底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特困群众兜底保障工作。各区(开发区、街道)要成立相应机构。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区(开发区、街道)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落实措施。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协作,确保特困群众兜底保障制度落实。对措施不具体、责任不落实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领导责任。

(三)落实资金保障。各级各部门要在整合各部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加大资金投入,切实保障特困群众兜底保障工作顺利实施。

(四)建立帮扶机制。将兜底保障工作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起来,在全市开展领导干部和机关事业单位与特困群众结对帮扶活动,采取“一对一”的形式,一个干部联系一个家庭,从生活、学习、精神慰藉等方面关爱特困群众,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同时鼓励企业、群团和社会人士参与结对帮扶活动。

(五)提升服务能力。加强福利院、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特殊教育机构、精神卫生机构建设,着力推进公办社会服务事业单位改革,通过公建民营、公开招标运营、服务外包、转企改制等途径提升服务能力和效率。大力培育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吸纳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包括特困群众在内的广大城乡居民提供多样化、专业化的社会工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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