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援助 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9-00124 发文字号: 鄂州人社发〔2019〕31号 发文日期: 2019年10月22日
发文单位: 鄂州市人社局 发布日期: 2019年10月22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2019年10月22日 失效日期:

各区、开发区人社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就业政策对就业困难群体的援助作用,更好地帮助我市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根据《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结合放管服工作要求及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性年满16周岁至60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至50周岁),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处于失业状态的下列人员:

(一)女性年满40周岁或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二)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三)失地农民;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五)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六)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七)残疾人;

(八)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九)经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由就业困难人员所在村(社区)在网上依程序进行。就业困难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向居住地所在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受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并录入鄂州市就业一体化业务系统,负责动态管理、跟踪服务。

二、援助措施

(一)鼓励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

对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男性年满50周岁不足法定退休年龄,女性年满40周岁不足法定退休年龄)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保底数为缴费基数,对其实际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保)的60%给予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每半年补贴一次,可间断但不得重复享受。申请对象凭社保卡于每年4月或10月到户籍地所在村(社区)申请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

(二)鼓励企业吸纳残疾人和高校毕业生就业

我市各类企业(单位)招用经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残疾人,与之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单位)为残疾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残疾人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凡我市注册登记的小微企业(以市税务局登记认定的小微企业为准),录用毕业两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参保地区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同期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企业缴纳部分最低标准的6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企业(单位)于每年2月至5月到参保地区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社保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1)《用人企业(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2)《用人企业(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人员名册》和录用合同。

(三)鼓励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

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优先安排创业担保贷款扶持。个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合伙经营、创办小微企业的,可申请每人不超过15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捆绑式”贷款。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带动就业2人以上)和小微企业(带动就业5人以上),可继续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累计不超过3次。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为2年,由市财政全额贴息。

(四)实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兜底

大龄失业人员(男性年满50周岁不足法定退休年龄,女性年满40周岁不足法定退休年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残疾人、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后,可安置到公益性岗位就业。

同时,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管理类公益性岗位工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需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后,才能安置到公益性岗位上岗。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人才服务机构进行高校毕业生登记后可以直接安置到公益性岗位上岗。

三、关于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多种就业补贴政策问题

就业困难人员在同期符合享受多种就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多种就业补贴政策。

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在政策享受期间,可以按规定申请创业补贴,在政策享受完后,也可按规定安置到公益性岗位上岗,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及社保补贴。

安置到公益性岗位上岗的就业困难人员,在政策享受期间不能同时申请创业补贴,在公益性岗位到期后,符合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

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就业困难人员,不能同时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在享受完失业保险待遇后实现灵活就业,符合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申请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

四、工作保障

(一)强化基层工作基础。各区、开发区人社局要高度重视重点群体就业援助工作,强化对各村(社区)就业援助工作的监管、指导。各村(社区)应对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进行登记摸底,并录入鄂州市就业一体化业务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动态更新,同时建立电子台账。对目前仍未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各村(社区)要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推送服务,确保为每名就业困难人员至少提供1次以上的就业培训,3次以上的就业信息推送服务,必要时可开发公益性岗位对其进行兜底安置,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尽快就业,确保辖区内无长期失业者。

(二)强化资金保障工作。各区、开发区人社局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财政的支持,做好就业资金预算安排,安排一定配套资金用于重点群体就业援助工作。企业吸纳残疾人社保补贴和小微企业吸纳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由各区就业局负责审核、管理和拨付。各区要加强资金监督管理,严格控制资金风险,确保资金落到实处。

(三)强化部门管理责任。各区、开发区人社局要进一步强化监管职能,利用大数据平台,加强对享受政策人员信息的审核,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对工作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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