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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解决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2-307109 发文字号: 鄂州人社发[2010]36号 发文日期: 2012年02月28日
发文单位: 鄂州市人社局 发布日期: 2012年02月28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2012年02月28日 失效日期: 2100年01月01日

鄂州人社发[2010]36号

为妥善解决我市部分城镇职工因超龄或年龄偏大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等历史遗留问题,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2010]107号),参照《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鄂劳社文[2003]189号),将部分未参保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参保补缴对象和条件

市域用人单位中经有关职能部门办理了正式招工、录用、分配、安置等手续至今未参保的退休人员;企业自主招用的未参保“家属工”、“五七工”和其他临时工;未参保的回城知青。

以上三类人员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可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1、具有鄂州市城镇非农业户口;

2、截至2010年12月31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人员(简称“超龄人员”)和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人员(简称“大龄人员”);

3、具有正式有效个人职工档案或能够证明与原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始纸质相关凭证(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原始工资发放表等),回城知青应具有原知青办开具的下乡知青证明。

二、参保补缴原则

1、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2、自愿申请参保,参保补缴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并一次性补缴;

3、一次性政策,限时办结。本意见主要是给那些过去曾为我市经济发展做出过贡献现被挡在养老保险制度外的超龄及大龄人员一次进入养老保险体系的机会,属一次性政策。因此,凡符合条件人员必须在2011年10月31日前申请办理参保补缴手续,逾期概不受理。

三、补缴标准与待遇计发

1、凡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超龄人员,均以我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由个人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34560元。一次性缴费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8%的比例为其补建个人账户。

超龄人员在规定参保期限内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市人社局按2010年12月为其办理退休,并从缴清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其月基本养老金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鄂劳社文[2006]169号)执行。

2、2010年12月31日前尚未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大龄人员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政策,以我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采取按实际年龄向前推算的补缴办法由个人一次性缴清应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例如:女52周岁人员向前补缴12年,53周岁人员向前补缴13年,如此类推),以后每年再按规定由个人续保,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满15年方可办理退休手续,并按退休时的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3、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已参保人员,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简称到龄缴费不足人员),本人自愿,可直接向市养老保险局申请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部分的养老保险费,经市人社局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后,从缴清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

四、相关政策规定

1、超龄人员和到龄缴费不足人员的缴费年限统一认定为15年,今后按此缴费年限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调整。

2、按本办法参保的人员在未领取养老金之前或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相关待遇按照鄂劳社文[2003]189号文件规定执行。

3、参保人员中原已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低保待遇或新农保待遇的人员,在按本办法参保后,应从其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当月,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城镇低保或新农保等待遇。

五、办理程序

1、凡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在本人全面了解相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应提供下列资料自愿申请参保:

(1)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5张;

(3)正式工要提供本人原始招工手续及人事档案;

(4)“家属工”、“五七工”、临时工要提供与原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有关原始凭证(如招用手续、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职工花名册或其他能证明在单位工作的佐证材料等)或配偶的原始档案。

(5)下乡知识青年提供原知青办开具的下乡知青证明。

2、凡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按单位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申报。

(1)各区用人单位未参保人员由本人填写《鄂州市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审批表》,向用人单位(无用人单位的向主管部门,既无用人单位也无主管部门的直接向区养老保险分局)提交参保申请,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初审签章后报所在区养老保险分局复审上报市人社局。

(2)市属用人单位未参保人员由本人填写《鄂州市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审批表》,向用人单位提交参保申请,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初审签章后报市养老保险局复审上报市人社局。

(3)中省企业未参保人员由本人填写《鄂州市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单位提交参保申请,用人单位审查签章后报市养老保险局复审上报市人社局。

(4)市人社局根据上报原始档案和资料对参保人员情况组织审查认定。

3、对经审查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市人社局在《鄂州市城镇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申请审批表》加盖审批专用章后,单位将《审批表》发放到申请人由其本人到市养老保险局(各区的到区养老保险分局)按上述规定办理参保补缴、核发其基本养老金待遇及办理《退休证》等相关手续。

六、档案管理

参保人员办理补缴和退休审批手续后,档案移交市养老保险局实行社会化管理,市养老保险局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减半收取退管服务费,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借机收取任何费用。

七、执行期限

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11年11月1日停止执行。凡符合条件人员,必须在此期间申请补办参保补缴手续。

八、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今后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题词:社会保障 养老保险 意见 通知

抄 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政府办公室

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0年12月31日印发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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