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 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发文日期: | 2021年10月15日 |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来源: | 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联政策: | 449575 |
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稳定和扩大就业,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助力乡村振兴,兜牢民生底线,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52号)和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人社局联合财政局印发了《通知》。
二、主要内容及政策解读
《通知》包括5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岗位设置。公益性岗位开发应凸显“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属性,范围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第二部分为安置对象。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全日制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及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无法外出或无业可扶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脱贫劳动力、退捕渔民、失地农民、残疾人。
第三部分为补贴待遇及期限。全日制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乡村公益性岗位实行灵活的弹性工作制,每月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50个小时,岗位补贴标准按500元/月执行。全日制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特殊困难人员可二次安置。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每年只安置1次,每次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四部分为开发管理。有公益性岗位开发需求的单位,按照属地关系,向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要共同做好招聘工作,确定岗位拟招用人员,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公益性岗位上岗合同。
第五部分为加强监管。要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岗位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用人单位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公益性岗位用人资格。对截留、挪用和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贴资金,安置非就业困难人员,“吃空饷”等情形,要依法依纪处理,并追缴违规获取的补贴资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政策获取公益性岗位上岗资格的,按有关规定取消其上岗资格,并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
政策解读单位:市劳动就业中心,联系电话:027-60876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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