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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解读单位: 鄂州市人社局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发文日期: 2019年10月22日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来源: 鄂州市人社局就业中心 关联政策: 494356
 为进一步发挥就业政策对就业困难群体的援助作用,更好地帮助我市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根据《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是什么?

通知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的下列人员:

(一)女性年满40周岁或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二)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三)失地农民;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五)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六)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七)残疾人;

(八)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九)经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人员。

二、“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可享受哪些补贴政策?

对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男性年满50周岁不足法定退休年龄,女性年满40周岁不足法定退休年龄)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保底数为缴费基数,对其实际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保)的60%给予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三、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哪些补贴政策?

我市各类企业( 单位)招用经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残疾人,与之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单位)为残疾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残疾人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凡我市注册登记的小微企业(以市税务局登记认定的小微企业为准),录用毕业两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参保地区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同期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企业缴纳部分最低标准的6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可享受哪些政策?

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优先安排创业担保贷款扶持。个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合伙经营、创办小微企业的,可申请每人不超过15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捆绑式贷款。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带动就业2人以上)和小微企业(带动就业5人以上),可继续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累计不超过3次。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为2年,由市财政全额贴息。

五、“就业困难人员”有哪些兜底保障措施

大龄失业人员(男性年满50周岁不足法定退休年龄,女性年满40周岁不足法定退休年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残疾人、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后,可安置到公益性岗位就业。

同时,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管理类公益性岗位工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需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后,才能安置到公益性岗位上岗。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人才服务机构进行高校毕业生登记后可以直接安置到公益性岗位上岗。

六、关于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多种就业补贴政策的说明

就业困难人员在同期符合享受多种就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多种就业补贴政策。

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在政策享受期间,可以按规定申请创业补贴,在政策享受完后,也可按规定安置到公益性岗位上岗,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及社保补贴。

安置到公益性岗位上岗的就业困难人员,在政策享受期间不能同时申请创业补贴,在公益性岗位到期后,符合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

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就业困难人员,不能同时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在享受完失业保险待遇后实现灵活就业,符合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申请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

政策解读单位:鄂州市人社局就业中心,联系电话:02760876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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