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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组织纪律】-《条例》 为贯彻实施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提供坚强纪律保证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期:2018-11-14

我们党是按照马克思主义建党原则建立起来的政党,组织严密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新修订的《条例》贯彻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要求,在组织纪律部分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为、“七个有之”问题相关条款作了进一步充实完善,对于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的贯彻实施具有重要意义。这部分内容修订,主要体现在“三个细化具体化”:

一是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行为细化具体化。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开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党章规定,“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并规定了民主集中制的六项基本原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对党组织和党员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坚决反对和防止独断专行或各自为政,坚决反对和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实,坚决反对和防止以党委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等。《条例》贯彻党章和准则要求,结合监督执纪中查处的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突出问题,在原条款规定的“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基础上,增加了“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处分规定,促使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切实把“四个服从”的原则落到实处。

二是对拉票贿选行为的处分条款细化具体化。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七个有之”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搞收买人心、拉动选票。拉票贿选直接冲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动摇党的干部工作根基,危害党的政治生态,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选举人依照规定自主行使选举权,坚决反对和防止侵犯党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现象,坚决防止和查处拉票贿选等行为”,“坚决禁止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行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严肃查处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辽宁拉票贿选案等破坏党内选举制度和人大选举制度的重大案件,充分体现了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坚决惩治腐败的鲜明态度,有力维护了党纪国法的权威和尊严,得到了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和支持。《条例》总结管党治党实践成果,在原拉票助选条款基础上,增加一款,规定“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进一步严肃组织纪律和换届纪律,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工作提供坚强保障。

三是对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行为的情形细化具体化。吏治腐败是最大的腐败,用人腐败必然导致用权腐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七个有之”问题,就包含了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组织保证”,“党的各级组织必须自觉防范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种种偏向。坚决禁止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行为”,“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党的干部政策,不准任人唯亲、搞亲亲疏疏,不准封官许愿、跑风漏气、收买人心,不准个人为干部提拔任用打招呼、递条子。领导干部不得干预曾经工作生活过的地方、曾经工作过的单位和不属于自己分管领域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贯彻准则要求,进一步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有效衔接,在原违规选任干部条款中增加了“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具体情形,有利于各级党组织按照党中央确定的好干部标准选人用人,着力培养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为贯彻实施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提供坚强纪律保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 付威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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