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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能否认定工伤?

日期:2021-12-16

 

一、基本案情

王某,男,1958年11月出生,于2016年9月入职某物业公司从事绿化、工程维修等工作,2020年9月30日13时45分左右,公司安排王某调整被风吹乱的灯笼,王某与同事树立钢架伸缩梯时,其左手不慎被梯上滑落的金属卡伤致中指末节指骨基底部骨折。事发后,王某之子于2021年1月31日向甲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并依法受理。2021年2月25日甲市人社局向该公司下发《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及《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该公司在收到举证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甲市人社局提交举证材料,为此,甲市人社局根据王某之子提供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经调查核实,作出甲市人社工认字2021〕5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劳资双方。

二、焦点问题

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是该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是否适用工伤认定程序。

三、处理过程

甲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后,物业公司不服,先后诉至市、区两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法院均予以维持,此案完结。

四、分析意见

1.物业公司认为:王某1958年11月出生,2020年9月30日受伤时已年满61岁,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于2020年签订了《服务协议》,协议中约定“乙方(王某)开始享受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甲、乙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乙方在提供劳务期间发生意外即受伤的,甲方在为其购买的商业意外保险给予赔偿,乙方不再向甲方主张任何其他赔偿.....”,故王某与物业公司属于劳务关系,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不应认定为工伤。

2.甲市人社局认为:根据《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王某于2016年9月入职物业公司,公司从2017年开始为其缴纳24个月的各项社会保险,2018年11月,王某年满60周岁开始享受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该公司工作,该公司则为其单独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应当视为劳动关系的延续,王某于2020年9月30日在工作中受伤的情形符合上述文件规定;且王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能办理退休手续,其与该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在本案中并无约束力,应不予采信。

五、工作建议

劳动者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因工受伤是否适用工伤认定程序,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两个关键点需要认真把握:一是劳动者是否办理了退休手续或者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是劳动者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前后是否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目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日益增多,类似本案中的争议焦点问题不在少数,如何维护这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值得思考,建议将此类人员单独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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