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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提前下班后返回单位拿工装能否认定为下班途中

日期:2023-06-15

一、基本案情

王某,女45岁,系甲市某山庄(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职工,2020年8月29日19时50分许,王某在用人单位打卡下班到更衣室换完衣服后,因其老公平时喜欢带小孩到凤凰广场游玩,便骑车去马路对面的凤凰广场约老公、小孩一起回家,到达凤凰广场停车场后未发现老公的电动车,以为老公没有带小孩来广场游玩,便想返回单位更衣室将工装拿回家清洗,当她在返回单位途中,横过凤凰广场马路斑马线时,被一辆小型客车撞倒受伤,后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某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2021年2月25日,王某向甲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并依法受理。甲市人社局向用人单位下发《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该单位在收到举证通知书后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王某不属工伤的有效证据,为此,甲市人社局根据王某所提供的资料调查核实,作出鄂0800工伤认定20210007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二、焦点问题

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是如何界定下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二是如何界定下班后再返回单位的目的。

三、处理过程

甲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后,用人单位不服,向甲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该复议委员会维持了甲市人社局作出的行政行为,用人单位没有提出行政诉讼,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此案完结。

四、分析意见

1.用人单位认为:一是王某提前30分钟下班违法单位规章制度,不属合理下班时间;二是王某下班回家的路线不相符;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认定工伤的情形。

2.甲市人社局认为:王某虽然提前30分钟下班,但她是在完成全天的工作任务后下班打卡出门,到凤凰广场约老公、小孩一起回家是符合常理的,后未遇见家人又折返回单位拿工装回家清洗的行为属于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活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的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五、工作建议

对于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问题较多,在处理此类案件中,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要严把调查核实关。“上下班途中”的空间指的是,居住地与工作地之间的合理路径。所谓合理路径,一般是两地的最直接、最通达的路线。但是在职工没有走最直接、最通达的路线上下班受到伤害时,还应充分考虑职工绕道的理由,如果理由正当绕道也视为合理路线,若绕道其他地方办理其他事务,而该事务与其工作、回家或日常生活没有必然联系的话,则该过程就不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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