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鄂州人社发〔2019〕31号);
3.《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54号);
4.《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3〕14号);
5.《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惠企利民促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22号);
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23〕13号)。
二、政策内容
1.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2.企业招用经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残疾人,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残疾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残疾人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企业吸纳退捕渔民中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4.企业招用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实现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退役军人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5.对招用经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
三、申报材料
1.《湖北省企业招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原件1份);
2.《企业社保补贴人员花名册》(原件1份);
3.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
4.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1份;退役军人需提供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申报地点
1.线上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进行社会保险补贴申报;
2.线下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咨询方式见下表。
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名称 |
地址 |
联系电话 |
鄂城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
鄂州市鄂城区古城路22号 |
0711-5903449 |
华容区劳动就业中心 |
鄂州市华容区华容镇体育路66号 |
0711-3586939 |
梁子湖区劳动就业中心 |
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福成路10-9号 |
027-60698806 |
鄂州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
鄂州市葛店开发区仁义路32号 |
027-53080069 |
临空经济区组织人事局 |
临空经济区临空大道与燕沙路交汇处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
027-60671361 |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技术支持:湖北翔天科技 版权所有: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鄂ICP备05017375号-1 联系地址: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南路103号 联系人:办公室 联系电话:027-60358511 网站标识:4207000008 点击总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