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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鄂州市长江禁捕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0-11-30
                         关于印发《鄂州市长江禁捕退捕渔民

  安置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改委财政(金)局农业农村局税务局:

现将鄂州市长江禁捕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鄂州市农业农村局

 

 

 

                              国家税务总局鄂州市税务局

                            2020年11月30日


鄂州市长江禁捕退捕渔民

安置保障工作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禁捕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省市决策部署,落实渔民退捕就业帮扶、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等政策措施,做好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保障退捕渔民合法权益,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长江禁捕退捕渔民安置保障集中攻坚方案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退捕渔民就业工作

(一)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实施“11310”就业帮扶政策,即对有就业意愿的退捕渔民,至少提供1次政策宣讲、1次就业指导、3次职业介绍和1次就业培训,“0”就业家庭动态清零。组织开展退捕渔民专场招聘活动,集中推送岗位信息,帮助退捕渔民顺利转岗就业。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退捕渔民通过开发护林、水利巡防、水务保洁等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

(二)加强就业创业培训。摸清退捕渔民培训需求,将退捕渔民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范围,积极组织开展创业意识和技能培训,切实转变退捕渔民就业择业观念提升就业能力,确保每位有培训意愿的退捕渔民都能掌握一门实用技能。对参加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按规定给予200-2000元的培训补贴对参加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办理营业执照的,按规定每人给予一次性补贴2000元,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200元对参加创业意识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6个课时的,按照1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三)支持企业吸纳和灵活就业。对企业吸纳退捕渔民中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 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同时对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退捕渔民中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保底数为缴费基数,对其实际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保)的60%给予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每半年补贴一次,可间断但不得重复享受。

(四)加强自主创业扶持。对退捕渔民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经营1年以上的,可按规定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返乡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创业补贴。对有创业意愿的退捕渔民,优先安排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个人给予最高额度为2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给予最高总额不超过110万的额度捆绑式贷款;对创办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按规定最高可给予300万元额度的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

二、退捕渔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个人缴费部分补贴工作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本办法所称退捕渔民,为已锁定的建档立卡退捕渔民,分专业渔民和兼业渔民,其中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享受补贴政策的退捕渔民须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

(二)参保办法截至2020年7月31日,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捕渔民,应继续参加。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捕渔民,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及以上的,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补贴原则对建档立卡退捕渔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缴费补贴实行“按年补贴,先缴后补”。

(四)补贴标准专业渔民个人缴费补贴总金额按照我市2019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确定,具体标准为57939元,补贴年限不超过15年,每人每年个人缴费补贴标准为3863元;兼业渔民个人缴费补贴总金额为20000元,补贴年限为10年,每人每年个人缴费补贴标准为2000元。     

(五)补贴方式

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按鄂州市每年发布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逐年缴费并申请补贴,当年个人缴费低于当年补贴标准的,按个人实际缴费金额给予补贴。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实际享受补贴年限不足规定补贴年限的,将个人缴费补贴总金额剩余部分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2.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未达待遇领取条件的,应选择高档次逐年缴费并申请补贴。当年个人缴费低于当年补贴标准的,按个人实际缴费金额给予补贴。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实际享受补贴年限不足规定补贴年限的,将个人缴费补贴总金额剩余部分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3.退捕渔民已经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个人缴费补贴总金额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4.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及以上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捕渔民,个人缴费补贴总金额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六)资金筹集建档立卡退捕渔民个人缴费补贴所需资金从中央及省级禁捕退捕一次性补助结余资金、过渡期补助及相关资金解决。资金缺口由市、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分级负担。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将建档立卡退捕渔民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长江禁捕的重要内容统筹推进,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推动形成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相关部门共同抓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部门职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退捕渔民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集和拨付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退捕渔民身份的审核确认、相关信息统计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补贴发放工作;税务部门负责退捕渔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征缴工作;部门之间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退捕渔民各项工作。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平台,广泛宣传退捕渔民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政策,切实提高社会公众知晓率和参与度,创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强化舆情管控,切实健全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预案,防范和化解不稳定因素。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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