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流动就业并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确定其待遇领取地时,首先要看参保人员当时的基本养老关系是否在户籍地。如果在户籍地,户籍地即待遇领取地。如果不在户籍地,再按照“从长、从后、户籍兜底”的原则确定待遇领取地。即: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最后参保地为待遇领取地;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10年的参保地为待遇领取地;如果参保人员在各地参保缴费的年限都不满10年,则户籍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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