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人: 周某
来信时间: 2024-12-18
主要诉求: 哪些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承办单位:鄂州市劳动仲裁科
答复时间:2024-12-18
处理意见: ( 1)除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将住房公积金作为劳动者福利待遇的以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 (2)经批准改组改制的国有企业,劳动者不服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职工安置方案,与改组改制企业发生的争议; (3)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的证券经纪人、保险代理人(具备行业资格证、执业证、委托代理合同)与委托人(证券、保险等企业)之间发生的争议;(4)劳动者因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比例、标准,以及社会保险待遇审批、发放数额等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的争议;(5)用人单位与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或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之间发生的争议; (6)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服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之间发生的争议。 对于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