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人: 李某
来信时间: 2023-07-01
主要诉求: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如何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 地?
承办单位:社会保险中心
答复时间:2023-07-01
处理意见: 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 法》(国办发〔2009〕66 号)规定,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 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 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 10 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 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 10 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 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 10 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 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 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 10 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 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 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