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人: 王某
来信时间: 2024-01-29
主要诉求:居民养老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应如何办理?丧葬费标准是多少?
承办单位:鄂州市社会保险中心
答复时间:2024-01-29
处理意见: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或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全部余额及利息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社保经办机构应主动与参保人所属村联系,由村开具没有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证明,经办机构根据证明应将个人账户余额及利息转入社保基金账户。从参保人员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并向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其标准按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0个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