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
二、设定依据
参保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根据工伤保险政策法规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后发生的工伤事故,且由人社局鉴定为工伤才能进行工伤待遇申报。
1、工伤门诊、住院药费申报
①、工伤认定书原件;
②、已备案的工伤事故报告;
③、门诊病历及处方;
④、住院病历及费用清单;
⑤、原始发票;
⑥、单位银行账号(户名、账号、开户行、加盖公章)
备注:门诊病历与发票日期一致,门诊病历必须为原件,书写规范且有医生签字
2、工伤旧伤复发(后续治疗)待遇申报
①、工伤(职业病)人员旧伤复发认定结论通知书(由人社局鉴定确认)②、工伤事故认定书复印件;
③、工伤旧伤复发住院(转)审批表;
④、门诊、住院病历及费用清单;
⑤、住院费用原始发票
⑥、单位账号(户名、账号、开户行、加盖公章)
3、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申报
①、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
②、工伤事故认定书复印件
③、单位银行账号(户名、账号、开户行、加盖公章);
④、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备注:如未解决劳动关系,则不可申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4、工伤保险工亡待遇申报
①、工伤工亡认定决定书;
②、供养亲属户口及身份证复印件;
③、火化证明
五、办理地点
鄂州市医疗保险局厅
工伤认定鉴定后三个月内前来办理,审批流程约 30 个工日。
参保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24 小时内需向市医保局电话报告工伤事故情况,3 个工作日内将工伤事故以书面形式报市医保局工伤科备案。职工工伤后必须由市人社局进行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才能进行工伤待遇申报。
八、咨询电话
大厅窗口:0711-3252119 工伤生育科办公室:07113251526
QQ群:571261190(工伤事故报告盖章后,可发送此群进行报备,报销时再送科室签字)
九、注意事项
工伤保险报销费用及待遇全部通过对公单位银行账号转账,如有特殊情况单位无法提供对公银行账号的,需由单位出示委托书,并注明转入账号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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