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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已结束】关于征求《鄂州市零工驿站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3-09-30
 为进一步规范做好我市零工驿站建设管理工作,市人社局根据《关于印发〈湖北省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3 号)、《关于推进零工驿站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鄂州市零工驿站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

2023年930日—2023年11月1

电子邮箱:253751410@qq.com

联系电话:027-60876287

通讯地址:鄂州市就业社保大楼鄂州市劳动就业中心人力资源中心725室

邮编:436000

鄂州市级零工驿站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湖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3 号)、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零工驿站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营、服务专业”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零工驿站”,达到一定服务规模,授予“市级零工驿站”标牌,纳入全省零工驿站系统管理,能有效促进“零散、灵活、临时”就业人员实现充分就业的“一站式”公共就业服务平台。 

 本办法所称“零工”,是指劳动者利用个人技能或体力对居民、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企事业单位从事服务性劳动的短期(按次日结,单次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劳务行为。

 市级零工驿站信息网络建设和运营维护相关支出,可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等渠道列支。

 

第二章 申报条件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有独立办公场地能够提供就业相关服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级各类公共服务机构、社区、村等单位建设的零工驿站,可申报市零工驿站。申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公共安全,有独立的办公场所(不含公用场所部分,自有产权或租赁期限3年以上),地理位置交通便利,功能区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要求功能完备、设施齐全配备休息等候、饮水、急救药箱等设施用品,放置宣传资料、政策手册,公布服务热线,最大程度为灵活就业人员求职等提供便利。

(二)应当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工作人员能结合灵活就业人员的特点和需求为雇主和求职人员提供求职登记、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培训报名政策咨询等公共服务

 

第三章 申报流程

 提交《鄂州市市级零工驿站申请表》(附件1),并附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服务场所自有产权或租赁期限3年以上证明材料;

零工驿站运营情况说明(包括:地理位置、服务场所面积、服务内容或项目等);

零工驿站服务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各项规范服务制度;

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自愿申报、择优认定的原则进行,程序如下:

(一)各区就业部门受理初审,经审符合条件的报市劳动就业中心审核;

(二)市劳动就业中心根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勘察,符合条件的,批准为期3个月的试运行期;

(三)试运行期满,经过评定,出具《鄂州市市级零工驿站综合评审表》(附件2),综合评定在80分(含80分)以上的视为“复核合格,通过网络、媒体和公示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劳动就业中心批复,授予市级零工驿站”标牌,并接入湖北省零工驿站系统。

 

第四章  日常管理

  市劳动就业中心负责对市级零工驿站进行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

  当地区级就业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市级零工驿站的运营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调度、检查零工驿站运营状况和成效,杜绝驿站闲置、功能不全、服务不优的现象。各地可结合实际,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市级零工驿站就业服务。

第十  市级零工驿站应有具体、细化的规章制度,有明确、具体的服务内容,有完善的服务流程,工作人员服务应做到热情周到,不得随意公布、泄露单位和个人隐私信息。

第十  市级零工驿站应按照“谁收集、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对零工用工务工信息数据审核把关,确保信息数据真实、有效,杜绝虚假、诈骗等信息录入各级平台及系统。

 

第五章  定期考核

第十  市劳动就业中心制定考核办法,每年度对市级零工驿站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驿站管理、业务水平、运营成效、服务态度等方面,考核结果全市范围内进行公示。同时,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各市级零工驿站要开展工作自评,每年11月15日前向市劳动就业中心总结汇报驿站年度管理运营情况,确保市级零工驿站规范运营、健康发展。

第十  市级零工驿站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对发现的问题按要求限期整改,对问题突出、未在期限内整改到位的,经市劳动就业中心批准,取消市级零工驿站资格。

 

 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0251162023年9月13日印发施行的《市人社局关于印发<鄂州市市级零工驿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人社规〔2023〕1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施行期间,若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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