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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已结束】关于对《开展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报 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4-03-13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发放工作,积极稳妥落实应补尽补惠民政策,结合地方经济状况,市劳动就业中心研究起草了《开展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报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及建议。

一、意见反馈渠道:

(一)电子邮件请发送至邮箱:497308043@qq.com;

(二)纸质资料请邮寄至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南路105号市劳动就业中心就业指导科收件人:朱必成,电话:027-60876989

二、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4年3月13日至2024年4月12日。


开展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报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等文件精神,为扩大社保补贴政策惠及面,充分释放政策红利,结合地方经济状况和保基本民生的要求,现就继续开展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具有鄂州市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中,已实现灵活就业且办理了就业登记,并依法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人员。

二、补贴标准及期限

根据财政部、人社部《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的规定,结合我市就业补助资金统筹情况,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定额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自申报认定当月起,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对因实现单位就业或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等原因停止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不得继续给予社保补贴。

三、办理流程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每季度补贴一次。

(一)正常办理流程

1.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或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进行申报。

2.审核受理。个人申报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各1份;

2)近期1寸或2寸彩照3张;

3)灵活就业证明1份(在非正规劳动组织就业的由社区、村核实并出具证明;从事个体经营或被个体工商户聘用的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并出具证明;为用人单位或雇主提供临时性、季节性生产服务的由用人单位或雇主出具证明);

4)《湖北省就业人员登记表》、《湖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鄂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审核表》和《湖北省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各1份;

5)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原件;

6)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二)“直补快办”办理流程

“直补快办”服务对象为已享受社保补贴满12个月以上,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各区经办机构通过湖北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对适用人员当年的就失业状况及社保费缴纳情况核实无误后,按季度直接发放到个人社保卡账户中,累计享受时限不得超过60个月。

本方案拟自2024年1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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