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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期:2011-12-13

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发放表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州政发[2006]28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鄂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经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十一月十日

 

 

 

 

鄂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坚持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大病统筹、小病补偿、公开公平、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户口在本市的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市办市管”的管理体制。

 

第四章 基金筹集

第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由农民个人自愿交纳、地方财政补偿、中央财政补助三部分构成: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月交纳15元;

(二)区、乡两级财政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每人每年补助2元;

(三)市财政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每人每年补助3元;

(四)省财政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每人每年补助15元;

(五)中央财政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数每人每年补助20元。

第十五条 农村五保户、特困户、特困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个人应缴部分,由市民政部门按省民政厅《湖北省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鄂民政发[2004]78号)文件精神代缴。

第十六条 鼓励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扶持、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接收,并及时进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十七条 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采取边登记、边签订合同、边收取基金、边核发医疗证的方式进行。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与协调,村组干部负责入户登记,乡(镇)合管办和卫生院受市合管办委托,负责与农户签订服务合同、核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乡(镇)财政所负责收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农户个人缴费部分,并及时存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十八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执行的年度为每年的元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11月30日为农民参加下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登记、缴费截止时间,逾期不补,也不得要求返还已缴纳的合作医疗基金。2006年缴纳时间可延长到12月31日。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九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以市为单位统筹,市财政在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账户,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二十条 市合管办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负责编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年度预算,年终及时编制年度决算,报市合管委和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为住院医疗基金、门诊医疗基金、大病救助金、风险基金:

(一)住院医疗基金占73.2%,用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封顶线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偿;

(二)门诊医疗基金占21.8%,用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偿;

(三)大病救助金占2%,主要用于当年住院医疗费用累计补偿超过封顶线病倒及门诊大(慢)病的救助;

(四)风险基金占3%,主要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财务透支和意外情况的应急处理。风险基金滚存累计金额达到上一年度筹资总额的10%后不再提取。

住院医疗基金、大病救助金、风险基金由全市统筹管理;

门诊医疗基金按参合农民人均12元的标准核发到家庭账户,用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 门诊医疗费、住院医疗费由市合管办每月向定点服务医疗机构核发一次。每月的前10日为上个月发生的门诊医疗费、住院医疗费用的结算时间。

附件: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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