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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社局、葛店开发区组织人社局、鄂州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各街办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各用人单位:
劳动保障年审是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重要途径,是全面掌握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重要渠道,也是有效预防和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重要措施。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以及《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年审工作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决定对全市用人单位2017年度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书面审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动保障年审对象
(一)本市范围内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型企业(包括中央、省属在鄂州市范围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社会职业中介机构,劳务派遣机构,社会职业技术培训、技能鉴定机构;
二、年审内容
用人单位在2017年度内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情况。主要内容为: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情况;
(三)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
(六)用人单位技术工种持证上岗情况;
(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八)用人单位执行职工名册制度情况。
三、用人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1、2017年度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自查报告;
2、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印章);
3、2017年度全年社会保险各险种费用缴纳凭证单;
4、正在履行中的劳动合同文本(单位用工在10人以内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全部送审,用工30人以上的,抽送5份复印件);
5、2017年1月至12月份工资发放表和考勤表;
6、内部劳动人事管理规章制度;
7、若用人单位使用在校实习生的,要求提供用人单位与校方签订的协议书、实习生花名册及学籍证明(学生证);
8、用人单位使用退休、下岗、内退、协缴人员的,要求提供相应的凭证;
9、从事技术工种(岗位)人员持《职业资格证书》情况;
10、从事劳务派遣的有关单位(含保安、保洁公司、绿化公司等)还须提供劳务派遣许可证,劳务派遣协议原件,员工派遣单位派遣人员姓名、岗位派遣时间一览表,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工资凭证;
11、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含保安员、保洁员、绿化工等)的有关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等)须另提供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职工名单及所安排岗位一览表,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的社会保险费和工资凭证;
12、国家行政机关使用编制外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国家法律或国务院明确规定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除外)使用编制外的人员,均须按上述要求提供资料,接受年审;
13、《用人单位劳动保障情况送审表》纸质和电子版。
四、年审时间
2018年3月1日至5月30日
五、年审方式
劳动保障年审采取送审和上门年审相结合的方式。
(一)申报年审。即由用人单位按要求备齐相关资料后报送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审查。各用人单位要认真进行自检,按《用人单位劳动保障情况送审表》的要求如实填报有关资料。年审文件及《用人单位劳动保障情况送审表》可登录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下载。填表前请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书面年审材料在2018年5月30日前交市劳动保障监察局。
(二)重点抽查。对用人单位填报不实的,劳动监察机构将其作为重点抽查对象,同时到用人单位进行逐项审查。
六、年审说明
(一)市劳动保障监察局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职业中介机构,劳务派遣机构,社会职业技术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鄂州的中央、省属企业的劳动保障年审。
(二)各区、开发区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年审;城区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私营个体经营户的劳动保障年审。
(三)用人单位在年审中如有疑问,可与市劳动保障监察局联系(联系人:余菲、郭炜,联系电话:0711-3358537,电子信箱:327017508@qq.com)。
(四)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年审将纳入各区、开发区、街办年度人社工作考核目标。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年审工作任务,并在完成年审工作后,对所辖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汇总表,5月20日前形成年审分析报告报市劳动保障监察局监察室。6月20日前将所辖区域内年审企业的具体信息录入湖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和湖北省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
七、违反劳动年审规定的处理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或逾期不参加劳动保障年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于年审结束时暂停办理其缴费审核手续;对于拒绝参加年审,虚报、瞒报和漏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及提供虚假资料的参保单位,逾期未参加年审或未通过年审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不予出具企业劳动保障合法性证明、工程投标的无欠薪证明,并在本年度内不得参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的各项评优、评先表彰和诚信单位评选活动,并将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给予行政处罚。
附件:用人单位2017年度劳动保障情况送审表
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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