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鄂州市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指南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1.贷款对象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对象中的个人,应为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我市依法自主或合伙创业(含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开办公司)的城乡劳动者(含外地来鄂创业人员),具体包括: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刑满释放人员;
(5)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毕业生);
(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7)返乡创业农民工;
(8)网络商户;
(9)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10)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增加支持群体。自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发放贷款,应将下列群体纳入支持范围:一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二是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三是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需平台提供专职司机“双证”等证明材料);四是符合条件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五是对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的个人,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2.贷款额度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
3.贷款贴息期限
(1)自2020年12月31日之前,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的利息,财政部门按2 年、给予全额贴息。
(2)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的利息,财政部门按2年、给予3个百分点贴息,剩余部分利息由借款人承担。
4.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申请人就业创业证原件;
(3)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原件;
(4)申请1次、2次、3次创业担保贷款的个人,分别需提供带动1人、2人、3人以上就业并办理就业创业证。
二、合伙创业担保贷款
1.贷款对象
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对象,合伙经营、创办小微企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
2.贷款额度
合伙经营、创办小微企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总额不超过11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贷款。
3.贷款贴息期限
(1)自2020年12月31日之前,合伙创业个人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利息,财政部门按2年、给予全额贴息。
(2)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合伙创业个人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利息,财政部门按2年、给予3个百分点贴息,剩余部分利息由借款人承担。
4.申请资料
(1)合伙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或民政等相关部门备案的章程)原件;
(2)申请人及合伙人就业创业证原件;
(3)申请人(配偶)及合伙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原件;
(4)合伙创业的,需带动5人以上就业并办理就业创业证。
三、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1.贷款对象
(1)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财政贴息支持: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2)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应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2.贷款额度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贷款贴息期限
(1)自2020年12月31日之前,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由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2年贴息。
(2)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财政部门按2年、给予3个百分点贴息,剩余部分由小微企业承担。
4.申报资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件);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件);
(3)企业与新招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创业证》(原件、扫描件);
(4)企业职工花名册及工资支付凭证等资料证明(原件、扫描件)。
四、贷款条件
申请人在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含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未结清贷款,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担保方式
1.个人担保增信
反担保人没有不良担保记录,女性应在52周岁以下,男性应在57周岁以下在职在编在岗人员,可提供反担保贷款。
(1)本市党政群机关、(含省垂直管理部门)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单位;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职在岗在编人员;自筹自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及中央驻市企业的正式在职在编在岗人员,提供增信担保。
(2)个人资产及银行存单抵押担保等方式增信贷款额度(自行选择经办银行办理)。
2.小微企业担保措施
小微企业自行选择商业银行提供各类资产抵押和质押等方式增信申请贷款额度。
六、贷款用途
用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房地产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其他企业除外),可以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七、办理程序
1.贷款申请
创业者持申请材料到创业项目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或经办银行网上提出申请,人社部门集中汇总按规定审核并将符合条件个人(合伙经营)人员材料推送到经办银行。
2.贷款调查
经办银行接到人社部门推送符合条件个人(合伙经营)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材料,并派专人对借款个人(合伙经营)的创业项目、还款能力、征信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及时将符合条件个人(合伙经营)借款人需提供担保增信的相关资料推送到担保机构。
3.贷款担保
担保机构接到经办银行推送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人员相关资料,及时通知申请借款人,提供反担保人办理担保增信、确定贷款额度并出具保函到经办银行办理。
4.银行放款
(1) 经办银行接到担保机构提供符合条件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的保函等相关材料并及时办理发放贷款。
(2)个人(合伙经营)贷款,如需提供(个人自有房产、银行存单)可在选择经办银行办理资产抵押和质押及时放款。
八、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次数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九、创业担保贷款办理及咨询服务机构联系方式
1.鄂州市劳动就业中心
地址:鄂州市滨湖南路105号
电话:0711-3864601
2.鄂州市创业贷款担保服务中心
地址:鄂州市滨湖西路120号
电话:0711-3875358
3.鄂州市鄂城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地址:鄂州市鄂城区古城路22号
电话:0711-5903448
4.鄂州市华容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地址:鄂州市华容区龙华路158号
电话:0711-3586939
5.鄂州市梁子湖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地址: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福成路10-9号
电话:0711-2410908
6.葛店开发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地址:葛店开发区仁义路32号
电话:027-53037027
7.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组织人事局
地址:鄂州市鄂城区燕矶镇洪山路128号
电话:027-60670018
8.农业银行鄂州鄂城支行
地址:鄂州市文星路110号
电话:0711-3871783
9.邮储银行鄂州市凤凰支行
地址:鄂州市凤凰路25号
电话:0711-3866522
10.农村商业银行兴业支行
地址:鄂州市滨湖南路19-1-5号
电话:0711-5906169
11.湖北银行鄂州分行
地址:鄂州市凤凰路与武昌大道交汇处
电话:0711-3835229
制作: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