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于印发《鄂州市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期:2023-07-17
各区人社局、葛店经开区社保中心、临空经济区组织人事局

现将《鄂州市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14日



鄂州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建设

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鄂人社办函〔2023〕30号)的意见,进一步推进我市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建设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切实发挥调解仲裁在根治欠薪中的应有作用。

(二)工作目标

在全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内设速裁庭(或组建速裁团队),建立健全符合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办理特点的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工作机制,做到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快调速裁,依法及时有效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二、工作内容

(一)机构人员

市、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内设速裁庭(或组建速裁团队),负责办理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以及其他符合速裁受理范围的案件。速裁庭要选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实的骨干仲裁员和记录人员,仲裁员应不少于3名。

(二)案件范围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仲裁委员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标的额不超过仲裁机构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等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通过速裁庭进行审理。速裁庭对于涉及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办结。

(三)办案程序

1.仲裁立案前,对未经调解、农民工直接申请仲裁追索劳动报酬,仲裁委员会向农民工发出调解建议书。农民工同意先行调解的,仲裁委员会暂缓受理争议,委托调解组织(如“人社+工会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室)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员可以引导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由仲裁委员会出具调解书。农民工不同意调解或者十五天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案件转入仲裁程序处理。符合速裁庭受理的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由速裁庭依法办结。

2.仲裁立案后,对符合速裁庭受理的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在开庭审理前,若当事人同意庭前调解,可以再次委托调解组织(如“人社+工会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室)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速裁庭依法裁决。对符合终局裁决条件的争议案件,速裁庭要依法适用终局裁决,严格落实终局裁决适用范围、裁决结果分项计算、部分终局案件分别制作裁决书等规定。

3.案情较为复杂、部分事实难以查明的,速裁庭可在查明拖欠工资事实基础上对工资请求先行裁决。农民工就工资请求申请先予执行的,速裁庭要依法审核。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移送相关材料。

4.稳慎办理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认真落实农民工工资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办理应急工作预案,稳慎做好争议案件办理工作。对此类争议,速裁庭要主动约谈用人单位,尽量促成和解或通过调解解决。

三、实施步骤

(一)强基立制阶段(7月底前)。加强机制建设,制定鄂州市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办案规范(试行)等制度,指导速裁庭运行。

(二)运行推广阶段(8月底前)。在全市全域推进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建设工作,各人社部门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共同推动、共同落实,及时宣传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建设工作经验,打造鄂州品牌。

(三)验收提升阶段(12月底前)。经过前期推广运行,查找工作短板,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建设工作机制、方法,搜集整理资料,总结工作经验,进一步加大力度宣传。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治欠薪工作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速裁庭建设情况已作为根治欠薪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各区人社局、葛店经开区社保中心、临空经济区组织人事局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充分认识速裁庭建设在根治欠薪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在八月底前全面推进速裁庭建设,并按附件二样式按时上报速裁庭专项工作台账。

(二)落实速裁机制。市、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内设速裁庭(或组建速裁团队)后,要严格按照《鄂州市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办案规范(试行)》开展速裁工作,落实“快立、快送、快调、快审、快裁、快结”工作要求,实行容缺受理、开展要素式办案、创新庭审方式,不断提升速裁庭办案“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

(三)强化协同办案。市、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速裁庭在办理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时,要落实好鄂州市劳动纠纷“一站式”多元化解联动处置机制,主动对接劳动监察局、工会、司法局和法院,帮助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采信劳动监察认定事实证据、做好财产保全、裁决书执行等裁审衔工作,让农民工只进一门,即可体验“一站式”服务。对于10人以上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可邀请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的兼职仲裁员参与办案。对疑难复杂或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庭可根据需要邀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涉案企业主管部门参与协商、调解工作,还可吸收律师、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和案件办理工作。

(四)加强总结宣传。各区人社局、葛店经开区社保中心、临空经济区组织人事局要总结提炼落地见效的工作举措,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模式,不断总结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或速裁团队)建设工作情况,不断优化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办案规范。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宣传工作经验,提高工作知晓度,力争形成工作品牌。

 

附件:1.鄂州市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办案规范(试行)

      2.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办案台账表

 

 

 

 

 

 

 

 

 

附件1

 

鄂州市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办案规范(试行)

 

为优化营商环境,根治农民工欠薪工作,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实现劳动争议案件“简案速裁、繁案精审”的目标,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及有关规定,结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试行)。

第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有协商、先行调解、仲裁等。当事人申请仲裁,窗口立案工作人员在依法登记后,应当告知可供选择的简易纠纷解决方式,释明各项程序的特点。

第二条 对农民工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格式不规范、内容不完整或材料不齐备的,窗口立案工作人员要指导农民工申请人进行修改完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经初步审查符合受理条件且申请人书面承诺予以补正的,窗口立案工作人员可以容缺受理,当天立案。

第三条 对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窗口立案工作人员可以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受理。对于10人以上农民工申请劳动仲裁案件,窗口立案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报告,落实好农民工工资集体劳动争议办理应急工作预案,优先受理。

第四条 对未经调解、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向当事人发出先行调解建议书,引导其到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当事人同意先行调解的,应当暂缓受理;当事人不同意先行调解的,应当依法受理。

第五条 由调解组织调解的,应当在十日内完成。各方当事同意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五日。调解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仲裁审查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准许。   

第六条 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先行调解不成的,仲裁委员会受理立案后,认为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由一名仲裁员进行审理;认为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由仲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第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仲裁委员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标的额不超过仲裁机构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等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劳动争议案件交由速裁庭(或速裁团队)审理。

第八条 速裁庭(或速裁团队)组成人员要选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实的骨干仲裁员和记录人员,仲裁员应不少于3名。

第九条 速裁庭审理案件要适用简易处理规定,指导当事人及时充分举证,尽量缩短举证期限,并主动与用人单位协商,争取用人单位同意缩短或取消答辩期,一次性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第十条 速裁庭审理案件实行要素式办案速裁庭要根据农民工所在行业和具体案件特点,庭前指导农民工填写要素表,庭审时对有争议的要素重点调查,把控好开庭时间,庭后及时出具要素式裁决书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第十一条 速裁庭审理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要对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先行调解并提出合法合理的调解方案,引导当事人合理预期。对含有工资等多个请求的争议案件,速裁庭要积极协调,促成当事人先对工资请求达成协议,先出具仲裁调解书

第十二条 速裁庭对符合条件的争议案件,要依法适用终局裁决,严格落实终局裁决适用范围、裁决结果风险计算、部分终局案件分别制作裁决书等规定。

第十三条 速裁庭审理案件过程中,若发现案情较为复杂、部分事实难以查明的,可在查明拖欠工资事实基础上对工资请求先行裁决。农民工就工资请求申请先予执行的,速裁庭要依法审核。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移送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速裁庭审理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速裁庭审理案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

(一)原告增加仲裁请求导致案情复杂;

(二)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

(三)被申请人提出管辖权异议;

(四)追加当事人;

)需要公告送达。 

第十五条 本办案规范(试行)自《鄂州市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发布之日起生效,待省厅建立统一规范的工作流程和标准后废止。


附件2

2023年度XXX(市、区)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办案台账表

填表人:                                                                           年   月   日           

案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案由

申请时间

立案时间

结案时间

结案方式

涉及金额(万元)

劳动者类型(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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