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于印发《鄂州市调解仲裁办案适用“绿色通道”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仲裁院 日期:2023-07-18

区人社局、葛店经开区社保中心、临空经济区人事局:

为充分保障农民工、工伤职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劳动弱势群体的劳动权益,同时满足裁员企业以及有裁员意向的企业快速处置裁员引发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争议的迫切需求,以及稳妥处置集体争议,切实优化营商环境,结合工作实际,我院研究制定了《鄂州市调解仲裁办案适用“绿色通道”指导性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适用。

附件:《鄂州市调解仲裁办案适用“绿色通道”指导性意见》

                                  

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18日



鄂州市调解仲裁办案适用“绿色通道”

指导性意见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农民工、工伤职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劳动弱势群体的劳动权益,同时满足裁员企业以及有裁员意向的企业快速处置裁员引发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争议的迫切需求,以及稳妥处置集体争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关于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若干措施》(鄂政办发〔2022〕49号)等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制度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导性意见。

第二条 “绿色通道”是指:本院依法办理涉及民工工资争议、工伤争议、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以及企业裁员、集体争议等,按照“三优先”(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处置)原则,简化办案程序,缩短办案期限,速调快裁优先处置案件。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适用“绿色通道”:

(一)农民工因追索劳动报酬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

(二)工伤职工(工亡职工近亲属)因工伤(亡)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

(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

(四)用人单位因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发生的争议;

(五)建档立卡贫困户、持有经济困难证明或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

(六)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援助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

(七)10人以上集体劳动争议;

(八)容易诱发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应采取以下措施提供立案前服务:

(一)实行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仲裁有关事项和需要补充的具体材料,指导当事人填写仲裁申请书,当事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由工作人员根据劳动者的口述代写仲裁申请书,并由劳动者签字或者捺印确认。

(二)实行调解告知引导制和案前调解制。立案前,向双方发送《调解建议书》,引导当事人到企业调解组织、基层调解组织、“人社+工会”裁调对接工作室等调解组织,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立案前调解原则上不超过15日,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除外。

(三)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的,引导争议双方签订书面调解协议,并及时申请仲裁审查申请,置换《仲裁调解书》。不能达成调解的,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仲裁。

第五条 争议双方在立案前无法达成调解,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材料和手续准备齐全的,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优先做出决定。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一次性送达受理通知书、答辩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适用“绿色通道”的案件,由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负责审理,立案后一般应在20天内结案,案情复杂的应在30天内结案,特殊情形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负责人审批可以延长至45天内结案。

第七条 涉及农民工工资以及裁员等50人以上的重大集体争议应及时向鄂州市人社局报告有关情况,启动相应应急调处预案,联合劳动监察、工会、法院、法律援助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联合调处矛盾,确保纠纷公正、妥善、快速处置到位。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鄂ICP备05017375号-1
联系地址: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南路103号 联系人:办公室 联系电话:027-60358511 网站标识:4207000008
点击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