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市2019年度工伤人员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
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保障工伤人员合法权益,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19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通知》(鄂人社函〔2019〕3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本次调整对象为我市2018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包含2018年12月31日前已经丧失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条件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退休人员,不参加本次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二、调整标准
1.伤残津贴。我市2019年度一级至六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在2018年12月份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金额分别为98元、93元、87元、82元、76元、65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人员配偶的抚恤金在2018年12月份月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金额为44元、其他亲属抚恤金增加金额为33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再增加11元。
3.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月护理费标准为215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月护理费标准为172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月护理费标准为1294元。
三、调整时间
本次待遇调整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其他事项
1.关于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补发的问题。
本次待遇调整对象2019年1月至2020年 7月期间应补发待遇,随2020年8月份工伤待遇一并发放,从2020年8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新标准发放。
2.关于申报调整工伤定期待遇手续办理问题。
由职工所在单位持相关资料,于2020年7月31日前,集中到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工伤生育科办理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申报手续。
3.调整所需费用,按现发放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资金渠道支付。
4.我市原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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