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的发挥失业保险稳定就业岗位作用,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深入做好援企稳岗促就业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4〕15号)等文件精神,今年我市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符合条件的一般企业继续实施“免申即享”经办模式,按照“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执行。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对存在失业保险欠费、严重违法失信、社保停核、参保人数为0、已注销等情况的企业,不予发放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对省企保信息系统单位信息企业规模为空、无对公账户的单位,公示期满仍未处理的,逾期视为放弃申领2024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现将鄂州市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拟发放企业(第四批)名单进行公示公告。
公示时间:2024年12月9日至16日
咨询电话:027-60876278
附件:2024年鄂州市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拟发放企业(第四批)名单
鄂州市劳动就业中心
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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