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及职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现将申领失业保险金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应向职工宣传并告知失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应当履行告知失业人员有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义务。同时,用人单位在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线上或线下办理社保停缴,并如实准确勾选失业原因。失业人员提供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其中,失业原因、社保停缴是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前提条件,也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失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
二、失业职工可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通过网上申请的方式自行申领。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一事联办”事项: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申领;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领金人员医保代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金人员办理医保续保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无需缴纳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失业人员未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保由个人自行缴纳。领失业保险金人员请于失业保险待遇停发次月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续保缴费,以免影响个人医保待遇。(如个人在申领失业保险金前或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已自行缴纳职工医疗保险或居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无法为其代缴医疗保险待遇的,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五、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有重新就业、进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刑期或被劳动教养、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领金人员应及时告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科027-60876278),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如存在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行为,应及时归还违规享受待遇,以免影响个人信用。
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个人社会保障卡的银行卡功能需及时激活。在发放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及时关注收款状态,若有社会保障卡丢失、损坏等情况,需到相关机构重新办理新的保障卡并及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以免影响待遇发放。
鄂州市劳动就业中心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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