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当前,如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劳动者如何返岗就业、维护权益?企业享受哪些阶段性免征、延缴、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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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发生以来,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以及在湖北考察疫情防控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多措并举,精准服务,聚焦防疫期间复工复产、脱贫攻坚、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人事人才、劳动维权等重点,出台了一系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打出一套抗疫情、保复工、助企业、惠民生的政策措施“组合拳”,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
为切实提高广大群众对防疫期间人社政策知晓度,推进人社政策落实落地,我们选取了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者最关心的76个热点问题进行了解读解答,既为企业和劳动者答疑解惑,也为各地人社工作提供政策支持。
第一部分 支持复工复产人社政策问答
一、 就业篇
1. 问:如何促进多渠道就业?
答:(1)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2)支持就地就近就业。对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开发一批临时性公益岗位托底安置,可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按照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3)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支持劳动者依托平台就业,平台就业人员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问: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上有哪些措施?
答:对裁员(减员)率不高于5.5%的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予以返还;对裁员(减员)率高于5.5%的企业,按70%予以返还;对参保职工50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直接按100%予以返还。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适当放宽其稳岗返还政策认定标准,重点向受疫情影响企业倾斜,返还标准可按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各地可结合实际和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将参与疫情防控的相关企业、医院纳入困难返还范围。
3.问:创业担保贷款对受疫情影响的个人和企业有哪些支持措施?
答:扩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覆盖范围,加大贴息支持力度,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20%(职工超过100人的占比10%),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的,按照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符合条件的个人,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符合规定利率水平的享受财政全额贴息。对已发放的个人、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受疫情影响还款出现困难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临时性延期偿还,付息可延期到6月30日,并免收罚息。感染新冠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1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4.问:对就业困难人员有哪些援助措施?
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5. 问:疫情期间复工复产的扶贫企业是否可享受补贴?
答:可以。对努力克服疫情影响积极带动贫困户发展的扶贫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等主体,给予一次性生产补贴和贷款贴息支持。疫情期间复工复产的扶贫车间和带贫益贫减贫当地企业、参与东西部劳务协作的扶贫企业,各地可依据吸纳贫困劳动力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
6. 问: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给予企业每人每月 500 元的培训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 6个月。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切实落实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定额税收减免、担保贷款及贴息、就业补贴等政策。
7.问:外出务工人员可享受哪些服务?
答:我省将与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等重要劳务输入地区密切联系,提供“点对点、一站式”服务,帮助务工者有序返岗。驻外劳务机构也将与用工地方有关主管部门和就业中介对接沟通,为外出务工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帮助和维权服务。对“点对点、一站式”包车、包厢、专列等方式统一组织务工人员跨区域外出的,可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
8. 问:返乡创业人员可以享受补贴吗?
答:可以。对返乡创业人员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扶持创业补贴,已享受其他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的除外。
9. 问: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如何实现就近就地就业?
答:在确保防疫安全前提下,支持扶贫龙头企业、扶贫车间尽快复工。在企业复工复产、重大项目开工、物流体系建设等方面优先组织和使用贫困劳动力。鼓励省内易地扶贫搬迁补短板配套项目、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工地和增设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吸纳贫困人员就业。鼓励企业更多招用贫困地区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务工。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
10. 问:我省如何组织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
答:在加强疫情防控的前提下,采取差异化策略,分区分级分类分时优先组织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有序返岗。通过劳务输出地和输入地精准对接,优先帮助贫困劳动力返岗就业。对劳务输出地比较集中、达到一定规模的,在做好健康管理、落实防控措施的前提下,与劳务输入地积极沟通,组织专车、专列开展“点对点、一站式”输送,并提供口罩、酒精、消毒液等出行、上岗防护物资。
11.问:失业人员可获得哪些兜底保障?
答: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从2020年1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至各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实施时间自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应在其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对基本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12. 问:如何拓宽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答:(1)扩大企业吸纳规模。2020年和2021年省属国有企业要连续扩大对湖北高校和湖北籍高校毕业生招聘规模。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或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2)扩大招录招聘规模。2020年全省公务员招录计划增加20%,选调生招录计划增加50%,事业单位招聘计划30000名以上。除按规定需要优先录(聘)用的人员外,各级事业单位2020年和2021年空缺岗位主要用于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含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可面向湖北高校及湖北籍高校毕业生开展专项招聘。公开招聘20000名基层教师、基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社区(村)专职工作者等充实基层服务力量。2020年“三支一扶”计划招录2000名,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招录800名,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录3600名。(3)扩大招生入伍规模。扩大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和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规模。扩大大学生应征入伍规模。(4)扩大就业见习规模。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设立见习岗位。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疫情期间,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5)加强就业帮扶。引导用人单位推迟面试体检和签约录取时间。对延迟离校的应届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接收、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对2020届湖北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13. 问:今年“三支一扶”招募工作如何安排?
答:今年将适当调整或延后年度“三支一扶”人员招募工作安排,疫情期间不组织开展“三支一扶”人员能力提升专项培训。各地按时发放在岗“三支一扶”人员的工作生活补贴和一次性安家费,支持动员“三支一扶”人员参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
二、 社保篇
14. 问:我省阶段性免征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适用于哪些单位?
答:我省除机关事业单位外的各类用人单位,只要以单位形式参加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无论所有制性质和规模大小,均可享受此次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政策。
15. 问:我省阶段性免征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期限是多久?
答:对于2020年2月至6月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全额免征,共计5个月。
16. 问:除了免征3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外,社会保险方面还有哪些措施支持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答:除免征外,还有延缴、缓缴政策,梯次适用、叠加享受。延缴,是指所有用人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如未网上申报核定缴费的,可延期在当地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疫情防控期间的申报核定缴费手续。缓缴,是指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既可以申请缓缴免征期间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也可在7月份以后申请缓缴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延缴和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17. 问:企业如何申请享受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政策?
答:经办服务上采取“数据跑腿,前台受益”,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认定免征社会保险费对象,通过信息共享传递给税务机关,企业无需额外提交申请及证明材料,不会增加事务性负担,最大程度提升获得感和体验感。
18. 问:免征期内,社会保险个人部分是否继续缴纳?
答:个人部分继续缴纳。免征期内,参保单位职工继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19. 问: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原有试点的单位中属于应当衔接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但目前尚未完成衔接的参保单位,能否享受社会保险相关免征政策?
答:可以参照《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阶段性免征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20〕4号)享受三项社会保险费免、延、缓政策。
20. 问:疫情期间,养老保险待遇正常发放吗?
答:正常发放,确保参保人权益。对于领取待遇人员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的发放。对于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
21. 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认定为工伤。
22. 问:受用人单位指派在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抗击疫情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可以认定工伤吗?
答:受用人单位指派在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抗击疫情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视同为工伤。
23. 问:对于因履行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病亡的城乡社区工作者,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答: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及我省贯彻落实意见的,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24. 问:城乡社区工作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患病,可以认定工伤吗?相关待遇如何保障?
答:城乡社区工作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患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情形的,应依法认定为工伤。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从各地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25. 问:用人单位及职工因开展抗击疫情工作超过工伤认定时限,还能申请吗?
答:可以申请。因开展抗击疫情工作超过工伤认定时限,可视为不可抗力影响,不计入工伤认定申报时限。
26. 问:如何保障参保人员因感染新冠肺炎的各类社会保险待遇及时发放?
答:通过开辟绿色通道,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处理,及时落实相关待遇。
27. 问: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相关业务?
答:参保单位和个人通过社保网上申报系统、湖北政务服务网、鄂汇办 APP、参保地人社(社保)部门APP 或微信公众号、支付宝或微信(城市服务)以及湖北税务电子税务局、湖北税务手机 APP、代征银行手机 APP 等渠道,网上办理社保业务。对不能通过网上办理的业务,利用 QQ、微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手段和容缺办理等方式为参保单位或个人提供“不见面”办事服务,从源头上减少非必要的现场办理。对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和个人不能及时申报或办理的业务,可在疫情结束后补办。涉及核定征缴类业务,不计算滞纳金;涉及新增退休和待遇计发类业务,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发。
三、人事人才篇
28.问: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哪些倾斜措施?
答:享受以下倾斜措施:(1)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表现与职称评审直接挂钩;(2)提高疫情防控一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中级岗位结构比例;(3)对疫情防控一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优先晋升聘用岗位;(4)对疫情防控一线作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人才项目评选中予以倾斜;(5)建立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进入事业单位的绿色通道。
29.问: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的范围如何界定?
答: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参加新型检测试剂、抗体药物、疫苗、诊疗方案、病毒病原学和流行病学研究等一线科研攻关人员。其中一线医务人员是指疫情防控期间按照政府统一部署、卫生健康部门调派或医疗卫生机构要求,直接参与新冠肺炎防疫和救治一线工作,且与确诊或疑似病例直接接触的接诊、筛查、检查、检测、转运、治疗、护理、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以及直接进行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病理检查、病理解剖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30.问:纳入职称评审激励倾斜范围的一线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受编制、身份等限制?
答:一线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实际参加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等工作情况为准,不受编制、身份等限制。
31.问: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程序是怎样的?
答: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予以审核确定推荐,并在单位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经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复核后,符合条件的,按管理权限逐级报相应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参评。
32.问:单位如果没有相应的空缺岗位职数能否申报职称?
答: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时,用人单位如果没有相应的空缺岗位职数时,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优先推荐申报。
33.问: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和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对申报和报考资历如何倾斜?
答: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或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只享受一次。
34.问:哪些人员可以享受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答: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作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或记大功奖励,经审核可纳入特殊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直接申报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或考试,原则上只享受一次。
35.问: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对哪些项目可以不作要求?
答: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时,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硬性要求,可免于参加与申报专业、级别相同的水平能力测试。
36.问: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审中重点评价哪些内容?
答: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将重点突出“抗疫”表现,将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成果和贡献列入年度职称评价指标,在量化评审时予以加分。
37.问: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时对论文有要求吗?
答: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时,对论文不作硬性要求。鼓励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把论文写在临床一线,把研究成果应用到疫情防控一线。疫情防控中的临床救治情况、病案病历、诊疗方案、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成果、流行病学报告、病理报告、药物疫苗研发情况、试剂检测设备产品研发应用情况、工作总结、心理治疗和疏导案例等,均可作为成果申报参评。
38.问:如何做好事业单位人员疫情防控中的及时奖励工作?
答:事业单位人员疫情防控中的及时奖励工作,重点向疫情防控救治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务人员倾斜。及时奖励要聚焦疫情防控期间工作表现,突出符合奖励条件和群众公认,不设比例(名额)限制。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在疫情防控的关键阶段,要注意把握及时奖励的条件和数量,重点做好一线医务人员及时奖励工作,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及时奖励可在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适时统一组织。
各地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卫生健康等部门的密切合作,适应当前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可以适当简化及时奖励的材料和程序,不给一线医务人员增加额外负担。
39.问:疫情防控“吃劲”阶段,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如何开展?
答:对已启动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及时调整公开招聘时间或招聘方式,并告知考生、向社会公告。
建立招聘绿色通道,对需要紧急补充医护人员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在信息公开的前提下,可简化招聘程序,将参加疫情防控工作表现与招聘考察相结合,由单位直接招聘聘用,疫情过后补办备案手续。
40.问:疫情防控形势逐步转好后,如何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
答:各地各部门要落实分区分级精准防控要求,在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安全有序开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要制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活动防疫指南,落实落细各项防疫措施。各地要创新招聘方式,尽量采用电话、视频、网络等形式组织线上报名、笔试、面试,以减少人员聚集。对疫情低风险地区,可在落实卫生防疫要求、控制规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现场笔试、面试等工作。对疫情高、中风险地区高校毕业生报名参加招聘的,暂不组织现场笔试、面试,以适当方式开展线上笔试、面试。
41.问:在疫情防控一线做出贡献的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和城乡社区工作者,能否聘用为事业单位编内人员?
答:对疫情防控一线事业单位非正式在册的医务、检验检疫、防疫科研攻关等专业技术人员,获得县级党委政府以上表彰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按规定报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直接聘用。
在事业单位人员招聘中,优先聘用在抗击疫情中表现突出的城乡社区工作者。鼓励基层事业单位专项招聘在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城乡社区工作者,并可放宽年龄、学历等条件。
42.问:对疫情防控一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提高有何标准和要求?
答:对在疫情防控一线作出突出贡献的定点诊疗、疾控、防疫研发等事业单位,经市(州)以上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可适当提高专业技术高、中级岗位比例,其中,对获得市(州)级党委政府或省级工作部门以上表彰,或集体记功以上奖励的单位,在原专业技术高、中级岗位设置比例上可分别提高不超过5%、10%。增设的高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全部用于聘用在疫情防控一线作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43.问:对疫情防控一线做出贡献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岗位晋升方面有何激励措施?
答:疫情防控一线做出贡献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岗位晋升方面享受以下激励措施:(1)对现聘用在医务、检验检疫、防疫科研攻关等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在疫情防控一线作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或记大功奖励的,在2020年度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选聘中,可直接申报认定聘用。(2)对在疫情防控一线表现优秀、作出突出贡献的医务、检验检疫、防疫科研攻关等专业技术人员,单位可结合平时表现,根据实际破格(越级、缩短任职年限)进行岗位晋升。(3)对在疫情防控一线作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岗位晋升时应优先考虑;对获得市(州)级党委政府或省级工作部门以上表彰,或记功以上奖励的医务、检验检疫、防疫科研攻关等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晋升上一级岗位条件的,单位无岗位空缺时可不占岗位结构比例聘用。
44.问:对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在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有哪些倾斜?
答: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将医务人员在本次疫情防控工作中的表现作为本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参加疫情防控一线工作表现突出的医务人员,可单独核增年度考核优秀名额,不受本单位和本地区年度考核优秀比例的限制。
45.问: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在人才项目评选方面享受哪些倾斜措施?
答:在2020年度享受省政府专项津贴人员选拔中单列指标,重点激励在疫情防控一线作出贡献的医务、检验检疫、防疫科研攻关等专业技术人员。在推荐“国务院特殊津贴”人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选拔“省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以及评选“楚才引领计划”名师、名医、青年人才等各类人才项目中,向在疫情防控一线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倾斜。
46.问:今明两年,高校毕业生在事业单位招聘方面有哪些政策支持?
答:高校毕业生在事业单位招聘方面享受以下政策支持:
(1)加大事业单位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力度。今明两年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主要用于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含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给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同时,重点关注湖北省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针对性地加大就业帮扶工作力度,湖北省事业单位可以面向湖北省高校的毕业生或湖北籍高校毕业生开展专项招聘。
(2)及早发布招聘公告并扩大信息发布范围。组织指导事业单位及早发布招聘公告,公布岗位数量和岗位条件,及时为高校毕业生应聘提供岗位信息,增加就业机会。同时,为了方便高校毕业生查询招聘信息,要求招聘公告须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公开招聘服务平台、主管部门网站上发布;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公开招聘服务平台上集中发布;并且有针对性地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介广泛推介招聘信息,扩大信息发布范围和社会知晓度。
(3)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事业单位工作。艰苦边远地区乡镇事业单位招聘本科以上高校毕业生、县级事业单位招聘硕士以上高校毕业生,以及招聘行业、岗位、脱贫攻坚急需紧缺专业高校毕业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采取面试、直接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可以根据应聘人员报名、专业分布等情况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或不设开考比例,划定成绩合格线。
(4)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基层服务项目计划。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项招聘,并增加工作实绩在组织考察中的权重。对今明两年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招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人员,所在基层事业单位有岗位空缺的可以直接聘用,并不再约定试用期。
47.问:如何做好一线先进典型宣传和表彰奖励工作?
答:利用多种形式加大对医务人员职业精神的宣传力度,深入挖掘宣传在抗击疫情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医务团队和个人,共同营造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
对在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科研攻关、疫情监测、市场监管、物资援助、生活保障、新闻宣传、抢建设施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尤其是广大医务工作者和医务团队给予及时性表彰。
将医务人员在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表现作为职称评审中医德医风考核的重要内容。
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开展及时奖励,对于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获奖人员所在地区或者单位经批准可以追加其他物质奖励。
评选推荐全国劳动模范等各级各类表彰,名额向广大一线防疫人员特别是医务人员倾斜,大力弘扬他们在疫情防控期间所展现的甘于奉献的高尚品格和迎难而上的“逆行”精神,激励全省广大职工以主人翁姿态投身全省工作大局中。
48.问:我省大力推行职业技能线上培训,疫情防控期间鼓励支持哪些对象参加线上培训?
答:湖北省内全体劳动者均可登陆具备资质的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含APP)自主选择免费培训资源进行学习。企业在岗职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贫困家庭子女、农民工、离校2年未就业大学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就业群体,除自主选择线上培训平台免费培训资源学习外,还可由企业或培训机构统一组织参加补贴性线上技能培训。
49.问:疫情期间,劳动者如何参加线上培训?
答:疫情期间,依托“中国职业培训在线”(px.class.com.cn)、“工业和信息化技术技能人才网上学习平台”(www.tech-skills.org.cn)、“技能强国-全国产业工人技能学习平台”(PC端:skills.kjcxchina.com,移动端:skills.kjcxchina.com/m)、“学习强国”技能频道、 “中国国家人事人才培训网”(www.chinanet.gov.cn)等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对劳动者实行重点课程免费开放。此外,劳动者可登陆人社部、省人社厅推荐的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选择免费培训课程资源进行自学。省人社厅将陆续推荐公布一批具备较好线上培训条件的平台,首批推荐的60家平台通过省政府网站、湖北工匠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公布。鼓励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企业培训中心、就业训练中心、职业培训机构等各类职业培训主体,根据职业(工种)的培训标准和学时要求,通过自有培训平台或推荐的第三方平台等途径,开展补贴性线上培训项目,为劳动者提供线上职业技能培训。
50.问: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停工期间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是否可以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答:可以。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停工期间可自主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以项目制培训等形式,开展线上培训或委托线上培训平台开展培训,补贴标准可按实际培训费用的95%给予企业补贴,原则上每人每个培训项目补贴不超过1000元,每个项目累计不少于42个学时(每个学时45分钟),企业职工每人可享受不超过3次补贴(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停工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须经线上平台测试考核合格;线上暂不能进行考核测试的,疫情结束后可将线下测试结果作为领取补贴的依据。
51.问:对我省参与、服务疫情防控正常生产的企业,在开展培训方面享受哪些政策支持?
答:参与、服务疫情防控正常生产的企业,对新招用、转岗职工采取以工代训方式开展培训的,可按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30天。
52.问:对于企业开展网上招聘,开展岗前培训是否享受补贴政策?
答:鼓励企业开展网上招聘,对拟录用员工开展线上岗前培训,优先录用培训合格人员,将其培训纳入补贴范围。
53.问:我省就业重点群体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在补贴方面有哪些倾斜政策?
答: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贫困家庭子女、农民工、离校2年未就业大学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参加各类培训(含在线培训)取得相应证书的,可在原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上提高20%。
54.问:疫情期间,我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企业培训中心、就业训练中心、职业培训机构等开展各类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可享受哪些政策支持?
答:疫情期间,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企业培训中心、就业训练中心、职业培训机构等各类职业培训主体开展的各类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备案后,可先行拨付不超过50%的培训补贴资金。
55.问:我省劳动者自主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在线考核结果能否作为职业技能鉴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项目的理论测试参考?
答:劳动者自主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学时计入培训项目总学时,经在线平台测试考核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明,作为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以及有关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理论学习、考核合格的依据,不再另外进行理论测试。
56.问:受疫情影响,我省企业等相关单位如何开展线上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
答:企业等相关单位开展线上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须向当地人社部门报送培训方案,经同意后开展线上培训,培训方案应明确线上平台、培训课程、师资、学时、考核方式等内容。因疫情影响的,可在疫情结束后,及时补办有关报备手续。
四、劳动关系篇
57.问: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答:不能。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58.问: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单位能否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答:不能。企业不得在疫情防控期间解除受疫情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59.问:企业能否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求职者?
答:不能。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用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
60.问: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员,用人单位能否拒绝录用?
答:不可以。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被治愈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经患有上述传染病为由对其拒绝录用,更不得以此实施任何就业歧视行为。
61.问:受疫情防控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及时重新签订的,可否顺延集体合同期限?
答:受疫情防控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及时履行法定民主程序重新签订的,企业可以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话会议等适当方式征求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对顺延集体合同期限的意见,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顺延集体合同期限,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62.问:职工因疫情进行隔离治疗期间应如何支付工资?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63.问:2020年春节假期及延长假期应如何支付工资?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有关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按规定安排补休。在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在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的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2月3日至2月13日),企业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64.问:企业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应如何支付工资?
答:受当地政府发布的延迟复工命令限制,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2020年2月14日至复工前一天)的工资支付,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应当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支持企业与劳动者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处理。
65.问:根据企业安排,在家上班的职工,应如何支付工资?
答:对于企业安排以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的职工,企业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66.问:延长假期和延迟复工期间,职工因防疫需要加班,能补休吗?
答:我省行政区域内企业,职工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不能休假的,应按规定安排补休。延迟复工期间,职工在休息日工作的,也应安排补休。
67.问: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的企业,需要职工加班加点,是否受法定延长工作时间限制?
答: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企业可以与工会和职工协商,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68.问:企业复工后,职工担心感染新冠肺炎不肯返岗应该怎么办?
答: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予以处理。
69.问: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或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该如何处理?
答: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若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员通过电话、在线视频等非接触沟通方式组织双方调解;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另有规定的外,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此外,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可以依法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通过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以及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70.问: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怎么办?
答:对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无法到仲裁机构参加庭审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五、劳动保护安全防护篇
71.问:员工是否应当依用人单位要求提供是否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返岗路线等个人信息?
答:根据疫情防控、复工复产有关要求,是否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返岗路线等信息与员工能否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员工应当向用人单位报告。特别是员工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时,应及时向本单位如实报告。
72.问:复工复产企业人员进出如何管理?
答:复工复产企业应加强进出人员登记管理,指派专人对进出单位和宿舍的所有通道进行严格管理。员工每次进入单位或厂区时,应在入口处检测体温,体温正常方可进入。尽量减少非本单位人员进入,确因工作需要的,应检测体温,并询问来源地、工作单位、接触疫情发生地区人员等情况,符合要求方可进入。
73.问:复工复产企业工作场所如何做好通风、消毒等工作?
答: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工作场所首选自然通风,通风时提醒工作人员注意保暖,使用空调通风的,应当确保供风安全充足,所有排风直接排到室外,不使用空调时应当关闭回风通道。应设置洗手设备,保持洗手、喷淋设施正常运行。如无洗手设备,应配备免洗消毒用品。工作场所、食堂、电梯、卫生间、洗手池、通勤工具等公共区域及相关物品,应由专人负责定期消毒。电梯按钮、门把手等频繁接触部位应适当增加消毒次数。加强垃圾分类管理,及时收集并清运。在公共区域设置口罩专用回收箱,加强垃圾箱清洁,定期进行消毒处理。
74.问:复工复产企业应做好哪些医务服务?
答:设立医务室的单位要调配必要的药物和防护物资,配合疾控部门规范开展隔离观察与追踪管理。未设立医务室的单位应当就近与医疗机构建立联系,确保员工及时得到救治或医疗服务。关心关爱员工心理健康,及时疏解心理压力。
75.问:复工复产企业应如何指导员工加强个人防护?
答:一是要强化防控宣传教育。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复工复产后疫情防治知识科普宣传,使员工充分了解防治知识、掌握防护要点、增强防护意识、支持配合防控工作。二是要落实个人防护要求。要求员工减少不必要外出,避免去人群聚集尤其是空气流动性差的场所。在人员密集场所应按照《不同人群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口罩选择和使用技术指引》要求,正确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养成勤洗手习惯,打喷嚏或咳嗽时要用纸巾、手绢、衣袖等遮挡,倡导合理膳食、适量运动、规律作息等健康生活方式。
76.问:复工复产企业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如何处置?
答:复工复产企业应当设立隔离观察区域,当员工出现可疑症状时,及时到该区域进行暂时隔离,并报告当地疾控部门,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安排员工就近就医。同时,立即隔离其工作岗位和宿舍,并根据医学观察情况进一步封闭其所在的办公室、车间等办公单元以及员工宿舍楼等生活场所,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对其活动场所及使用物品进行消毒。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密切接触者防控措施。已发现病例的单位,要实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防控策略,加强病例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疫点消毒等工作。疫情播散的单位,要实施内防蔓延、外防输出的防控策略,根据疫情严重程度,暂时关闭工作场所,待疫情得到控制后再恢复生产。
第二部分 相关政策指引
一、 就业政策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
3.《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8〕47号)
4.《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
5.《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28号)
6.《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
7.《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力以赴做好稳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10号)
8.《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扶贫办 省工商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
9.《省人社厅办公室关于转发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人社办函〔2020〕12号)
二、社保政策
1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
1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
12.《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的通知》(鄂防指发〔2020〕135号)
1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阶段性免征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20〕4号)
1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7号)
15.《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函〔2020〕12号)
16.《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办函〔2020〕9号)
17.《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办函〔2020〕11 号)
三、 人事人才政策
18.《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
19.《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8号)
20.《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
2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0号)
2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1号)
2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支持鼓励劳动者参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发改办就业〔2020〕100号)
2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号)
2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
26.《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7号)
2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选拔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0〕2号)
2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技能人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0〕22号)
29.《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关爱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办发电〔2020〕12号)
30.《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健康委 省教育厅 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关爱和激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号)
31.《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人事人才倾斜政策措施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3号)
32.《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线上培训等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6号)
3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及时性表彰的通知》(鄂人社函〔2020〕22号 )
34.《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评选推荐全国卫生健康系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先进个人的通知》(鄂卫函〔2020〕12号)
35.《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鄂人社办函〔2020〕8号)
四、 劳动关系政策
36.《劳动法》
37.《劳动合同法》
38.《就业促进法》
39.《传染病防治法》
40.《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4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4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4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
4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4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46.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五、劳动保护安全防护政策
47.《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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