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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期:2012-02-20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务员局、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鄂人[2009]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我市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1、遗属居住城区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430元;居住其它地点的每月补助标准为345元。

2、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市级以及相当这一职务(含经批准享受这级待遇)以上的干部和建国前参加工作并取得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死亡后,其配偶无固定收入的,居住城区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460元。

3、因公死亡的工作人员,其遗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460元。

4、上述遗属补助对象是孤身一人的,可在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0%。

5、遗属补助的对象和有关政策仍按鄂人险[1997]109号文件规定执行。

6、上述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鄂州市财政局

鄂州市公务员局

二O一二年二月七日

主题词:机关事业单位 遗属补助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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