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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核定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期:2013-05-17

鄂州人社发[2013] 75号

全市各用人单位,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维护劳动者合法的社保权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社会保障一卡通工程上线运行,为切实做好2013年度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核定工作,保证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正常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社会保险登记验证换证工作

(一)凡《社会保险法》及相关制度已明确规定应当纳入社会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均应参加社会保险。依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所有用人单位均应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验证换证手续。

(二)已成立但尚未登记的用人单位、虽已登记但应参保险种登记不全、没有为职工全员办理登记的用人单位,于6月20日前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三)未办理2013年度《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或换证手续的用人单位,必须于6月20日前,携本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办理2013年度《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或换证手续,及时更新登记信息。凡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或未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的用人单位,不得办理社会保险申报核定业务。

二、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审核工作

(一)2013年度我市社会保险费的核定标准,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2012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27769元/年、2310元/月)。用人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均以上年度(自然年度,下同)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均以职工上年度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其中高于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6930元/月)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390元/月),按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均以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310元/月)。

(二)从2013年7月1日起,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全面实行单位缴费工资基数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分别核定的办法。单位缴费工资基数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申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据实申报。在核定年度内,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为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额。单位缴费工资基数总额应大于或等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

(三)用人单位申报单位缴费工资基数时,工资统计口径严格按照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职工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以本人工资收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不得低于档案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收入是指缴费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它工资性收入等)。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应加上一个月的双薪工资、绩效工资及规范性津补贴。用人单位申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时,按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均实得收入申报,缴费基数以元为单位,保留到十位,十元以下四舍五入。

(四)用人单位应于5月30日前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或各区社会保险分中心,合并本单位社会社会保险单位编号,修改本单位基本信息和本单位参保人员个人基本信息(个人编号、二代身份证号码、姓名等),基本信息信息修改后,才能用U盘拷取本单位人员缴费工资申报报盘数据,领取《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表》和《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或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下载,网址为http://www.ez12333.cn)。

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各险种实有参保人数,如实填报《201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表》和《2013年度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对新增参保人员,从签订劳动合同当月开始申报缴费,以当月实发工资作为申报缴费工资基数。

用人单位应于6月10日前携带本单位《201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表》、《2013年度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表》、2012年度《财务决算年报表》、《劳动工资年报表》各一式2份,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和各区社会保险分中心办理缴费基数申报手续,同时用U盘报送本单位人员缴费工资申报报盘数据。用人单位报送的《2013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核定表》必须有单位法人代表、人事劳资、财务和工会负责人签字(章),《2013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必须经职工本人签字。

(五)结算中心和各区社会保险分中心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申报材料进行即时审核,对申报材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准确的,予以核准,并在《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上加盖“社会保险核定专用章”;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提出改正意见,退用人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地税部门以加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核定专用章”的《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为依据进行征收。

(六)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职工个人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计算依据。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对瞒报、少报的,社保经办机构将按《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稽核。

三、关于社会保险核定缴费工作

(一)根据鄂政办发〔2008〕1号文件精神,从2013年7月1日起,全市参加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其医疗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年度,调整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二)用人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和各区社会保险分中心办理人员增减变动手续,按规定填报《社会保险参保职工增减变动表》,并附相关资料。每月25日至次月1日,为用人单位缴费和经办机构对单位缴费进行分配时段,不办理人员增减变动。

(三)从2013年7月1日起,对未申报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从补办申报手续的次月起,按用人单位实际申报数额进行核定。

(四)用人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 3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凡2012年底前用人单位因历史原因拖欠社会保险费,应与经办机构协商,签订还款协议,将其固定化。历史欠费处理按以下办法由用人单位选择:(1)按现行工资基数和费率;(2)按历年工资基数和费率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一卡通”工程启动实施后,用人单位不允许再产生新的社会保险欠费。

附:1、鄂州市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表

2、鄂州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

二0一三年五月九日

主题词:社会保险 登记 申报 核定 通知

抄送:省人社厅 市政府办

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5月13日印发

鄂州市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表

鄂州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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