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社局、葛店开发区人社局、鄂州开发区人事监察室、各街办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各用人单位:
劳动保障年审是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重要途径,是全面掌握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重要渠道,也是有效预防和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重要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以及《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年审工作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决定对全市用人单位2013年度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书面审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型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社会职业中介机构,劳务派遣机构,社会职业技术培训、技能鉴定机构;中央、省属在鄂州市范围内的企业都必须参加劳动保障年审。
二、年审内容
2013年度劳动保障年审主要审查用人单位在2013年度内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情况。主要内容为: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情况;
(三)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
(六)用人单位技术工种持证上岗情况;
(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八)用人单位执行职工名册制度情况。
三、用人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一)2013年度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自查报告;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印章)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印章);
(三)2013年度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核定表,2013年全年社会保险各险种费用缴纳凭证单;
(四)正在履行中的劳动合同文本(单位用工在30人以内的,劳动合同全部送审,用工30人以上的,抽送30份);
(五)2013年12月份工资发放表和考勤表;
(六)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办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情况;
(七)内部劳动人事管理规章制度;
(八)从事劳务派遣的有关单位(含保安、保洁公司、绿化公司等)还须提供劳务派遣审批资格证明,劳务派遣协议原件,员工派遣单位派遣人员姓名、岗位派遣时间一览表,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工资凭证;
(九)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含保安员、保洁员、绿化工等)的有关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等)须另提供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职工名单及所安排岗位一览表,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的社会保险费和工资凭证;
(十)国家行政机关使用编制外工勤人员或事业单位(国家法律或国务院明确规定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除外)使用编制外的人员,均须按上述要求提供资料,接受年审;
(十一)《用人单位劳动保障情况送审表》纸质和电子档案。
四、年审时间
2014年4月1日至6月30日
五、年审方式
劳动保障年审采取送审和上门年审相结合的方式。
(一)申报年审。即由用人单位按要求备齐相关资料后报送市劳动监察支队审查。各用人单位要认真进行自检,按《用人单位劳动保障情况送审表》的要求如实填报有关资料。年审文件及《用人单位劳动保障情况送审表》可登录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网址:http://ez12333.cn)下载。填表前请认真阅读填表说明。纸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情况送审表》表格材料和电子表格材料2014年6月30日前交市劳动监察支队。
(二)重点抽查。对用人单位填报不实的,劳动监察机构将其作为重点抽查对象,同时到用人单位进行逐项审查。
六、年审说明
(一)市劳动监察支队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职业中介机构,劳务派遣机构,社会职业技术培训机构,在鄂州的中央、省属企业的劳动保障年审。
(二)各区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年审;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私营个体经营户的劳动保障年审。
(三)用人单位在年审中如有疑问,可与市劳动监察支队联系(联系电话:3358537,3358458联系人:余洪、周磊,电子信箱:hbezyh123@163.com)。
(四)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年审将纳入各区、街办年度劳动保障工作考核目标。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年审工作任务,并在完成年审工作后,对所辖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7月15日前形成年审分析报告报市劳动监察支队劳动保障监察室。
七、违反劳动年审规定的处理
年审合格的,予以登记备案并集中公告;对存在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复查合格后再予登记;对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用人单位2013年度劳动保障情况送审表
2014年3月26日
2013年度劳动保障情况送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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