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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实行属地化管理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期:2015-08-11

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更加及时便捷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提高办案效率,湖北省人社厅下发通知,对全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办法作了进一步明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一般由聘用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针对劳动人事争议地域管辖涉及省、市(州)、县(区)三级行政区划,而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各级行政区划所设立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具体管辖范围。省人社厅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将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调整为:负责管辖驻汉中央机关垂直管理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驻鄂部队(含武警)军级及以上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在全省有重大影响且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此次调整,主要是将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原来管辖的中央企业、省直部门和省属企业,以及外省企业和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下放到市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职权的下放,进一步理顺了全省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范围,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以及厅党组简政放权、优化职能、改进工作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近维护合法权益,有利于劳动人事争议以调解方式处理,有利于办案效率的大幅提高。据悉,今年以来,全省加快推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全省已成立地市级仲裁院14家、县市级仲裁院59家。加强调、裁、审衔接,统一办案标准和尺度,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结案率达到94.7%,新的案件管辖办法的实施,还将进一步提升仲裁案件结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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