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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鄂州市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期:2017-11-01

近日,省政府下发《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17年11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综合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物价指数等因素,将现行的1550元、1320元、1225元、1100元依次调整为1750元、1500元、1380元、1250元4档。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6元、15元、14元、12.5元拟调整为18元、16元、14.5元、13元。鄂州市鄂城区、华容区、梁子湖区为第三档适用区域。

这是1995年我省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以来,我省第10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上一次调整时间为2015年9月1日。

新出台的标准适用于我市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鄂州市劳动监察支队负责人表示,上调最低工资的标准实行后,市、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依法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切实维护低收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监察支队余洪、余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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