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鄂州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知识问答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期:2018-08-02

       1.什么是工伤?

    答:工伤是指劳动者受到因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的伤害或职业病伤害。 
     2.什么是工伤保险?

    答: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3.建筑业工作人员是否可以参加工伤保险?

     答:我市行政区域内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和住建领域工程建筑企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全部职工(含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筑业职工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4.我市建筑业农民工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答:有两种参保方式:(1)在我市注册的各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以企业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2)对在我市地域范围内的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以建筑项目为单位(包括建筑企业注册地在参保地或不在参保地的,以下同),在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 
     5.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后,哪些人员将纳入保障范围?

    答: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后,工伤保险将覆盖本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用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6.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在哪儿办理工伤保险?

    答:凡属于我市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到项目所在地的区(开发区)社保窗口办理参保手续。办理参保手续要提供以下材料:(1)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单位营业执照;(3)企业银行账户;(4)税务登记证;(5)机构代码证;(6)项目承包合同书(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7)项目中标通知书;(8)参保人员花名册及电子文稿。 
     7.我市如何确保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建筑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市人社局等八部门关于转发省人社厅鄂人社发【2018】3号文件,做好交通运输、铁路、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鄂州人社发【2018】27号)文件规定: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将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审核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确保建设项目“先参保,后开工”。 
     8.我市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含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个人需要缴费吗?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含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所有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9.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用从哪儿来?

    答: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由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开工前一次性足额缴纳本项目工伤保险费。 
     10.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按什么标准缴费?

    答: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0.2%一次性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项目追加预算的,追加部分仍按上述标准缴费。 
     11.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我市工伤保险,项目施工过程中工作人员增减怎么办?

     答: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我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参保的建筑企业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的社保窗口提交增减人员名单。 
     12.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如何进行工伤认定?

     答: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应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市医保局工伤生育科电话报告(电话:3251526),并自事故发生(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人社局医保科、市医保局工伤生育科提交工伤事故报告,30日内向市人社局医保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配合并提供参保证明等相关材料。工伤认定应提供如下资料:(1)事故报告;(2)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3)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4)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5)工伤人员身份证复印件;(6)单位及个人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3.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如何处理?

    答:建筑施工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农民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14.工伤认定所涉及劳动关系如何确认?

    答:建筑业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市人社局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相关方面应积极提供有关证据。用人单位及受伤害职工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 
     15.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发生工伤后,如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答: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发生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供如下资料:(1)《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表》;(2)工伤人员身份证复印件;(3)首诊治疗病历;(4)单位及个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5)《工伤认定书》;(6)医疗机构诊断资料。 
     16.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发生工伤后,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待遇如何处理?

    答: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应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职工本人意愿一次性支付。 
     17.经认定为工伤的职工首次发生事故伤害或职业病伤害后,其医疗费用如何处理?

    答:建筑施工企业职工首次发生事故伤害或职业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并先行垫付工伤医疗等费用,待工伤认定结论下达后,由企业按规定持有关凭证到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结算手续。 
     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工伤保险服务设施目录的,从工伤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保险医疗待遇。 
     18.经认定为工伤的建筑施工企业参保职工,享受哪些医疗待遇?

    答:可享受以下医疗待遇:

项目

计发基数及标准

支付主体

医疗费

符合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工伤基金

康复费

签订协议的医疗机构内,符合规定的康复费用

工伤基金

辅助器具配置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需要配置医疗器具的,发生符合项目和标准的辅助医疗器具配置费用

工伤基金

伙食补助

职工住院治疗期间,按15元/每日标准发放伙食补助

工伤基金

异地就医交通食宿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市医保局同意,工伤职工到本市以外就医,交通住宿费用按规定标准补助

工伤基金

     19.什么是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答:工伤保险参保职工遭受工伤事故或者患职业病,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时间称为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可享受以下待遇:

  

项目

计发基数及标准

支付主体

工资福利

停工留薪期间按原工资福利支付

用工单位

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间需要生活护理的费用

用工单位

     20.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答: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因工伤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项目

计发基数

计发标准

支付主体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本人无固定工资收入的,按伤前12个月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一级

27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级

25个月

三级

23个月

四级

21个月

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本人无固定工资收入的,按我市前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一级

90%

二级

85%

三级

80%

四级

75%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基金补足差额部分;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 
     21.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答: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因工伤致残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的,可享受以下待遇:

项目

计发基数

计发标准

支付主体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本人无固定工资收入的,按伤前12个月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五级

18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级

16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五级

22个月

职工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基金支付

六级

18个月

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本人无固定工资收入的,按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五级

70%

保留劳动关系,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六级

6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五级

34个月

职工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级

28个月

 

     22.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答: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因工伤致残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可享受以下待遇:

项目

计发基数

计发标准

支付主体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本人无固定工资收入的,按伤前12个月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七级

13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级

11个月

九级

9个月

十级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七级

12个月

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基金支付

八级

10个月

九级

8个月

十级

6个月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七级

20个月

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八级

16个月

九级

12个月

十级

8个月

 

   23.职工因工死亡有哪些待遇?

    答:职工因工伤死亡的,其亲属可按规定从工伤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具体标准见下表:

项目

计发基数

计发标准

支付

主体

丧葬补助金

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6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倍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本人工资(本人无固定工资收入的,按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配偶

40%

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符合工亡职工供养条件的亲属可领取

其他

亲属

30%

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0%,首次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工亡职工生前工资

 

    24.哪些情况下应当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 
     25.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发生工伤后,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工伤待遇如何处理?

    答:建筑施工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职工发生工伤后,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分包单位,发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6.应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然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法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7.建筑业的工伤赔偿连带责任如何追究?

    答: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8.发生工伤后,用什么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答:(1)劳动仲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争议,按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 
     (2)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对受理决定或认定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 
     (3)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受理决定或认定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9.如何联系社保部门咨询处理工伤问题?

    答:请拨打我市医保局咨询电话0711-3251526,也可以前往项目所在地社保窗口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技术支持:湖北翔天科技
版权所有: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鄂ICP备05017375号-1
联系地址: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南路103号 联系人:办公室 联系电话:027-60358511 网站标识:4207000008
点击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