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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生育保险知识问答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期:2018-08-02

 

一、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答:全市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本单位所有在职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二、生育保险费如何缴纳?

生育保险费用实行当期缴纳制,即按月缴纳的用人单位,当月缴清当月费用;按季、半年或年缴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季、半年或年的第一个月,缴清当季、半年或年的生育保险费用。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实际工资确定缴费基数,职工工资高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300%缴;低于60%的,以60%缴

生育保险的缴费费率,为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4%。

 

三、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2、职工发生生育待遇时,其所在单位应为生育职工按规定连续缴费满6个月。

 

四、参加我是生育保险可享受那些待遇?

(一)女职工生育待遇

1、医药费用: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医药费用,按3000元标准报销;

2、生育津贴:顺产的,按其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的3个月计发;晚育(即女职工生育时年龄满24周岁)的,增加1个月;难产或多胞胎的,分别增加0.5个月;

(二)女职工流产待遇

按女职工妊娠流产的时间确定:

1、妊娠12周(含)以下流产的,医药费用按300元标准报销,津贴按其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5个月计发;

2、妊娠12周以上28周(含)以下流产的,医药费用按500元标准报销,津贴按其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5个月计发;

3、妊娠28周以上流产或足月死产的,医药费用按1000元标准报销,津贴按其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的3个月计发;

(三)女职工节育待遇

1、采取上环措施的,医药费用按300元标准报销;

2、进行结扎手术的,医药费用按1000元标准报销,津贴按其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个月计发;

 女职工因生育、流产发生医疗费用,高于以上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标准报销,低于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金额报销。

)男职工生育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生育保险待遇按其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5个月计发;

 

五、女职工因生育因引起严重并发症所发生的医药费用如何报销

答:同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和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因生育因引起并发症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六、申报生育保险待遇应提供哪些材料?

申报生育保险待遇需要如下材料:

1、门诊或住院病历;

2、门诊或住院原始发票

3、单位银行帐号;

4、生育险待遇申报表。

5、申报生育待遇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出生证明和职工劳动用工合同复印件

 

七、政策咨询电话是多少?

    答:医疗保险局工伤生育科电话0711-3251526,人社局医保科电话0711-3358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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