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18-00824 | 发文字号: | 鄂州就业发〔2018〕9号 | 发文日期: | 2018年03月06日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8年03月29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2018年03月08日 | 失效日期: | 2023年03月07日 |
各区、开发区劳动就业管理局(行政审批局),街道办事处人社服务中心: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今年落实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的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今年社保补贴对象是城镇“4050”灵活就业人员,即具有我市城镇户口、已实现灵活就业、办理《就业创业证》并以灵活就业形式缴纳社会保险、未曾享受过社保补贴的“4050”人员。
本市户籍就业困难对象在外地实现灵活就业的,可凭用人单位和就业所在地县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申请社保补贴,证明材料需注明该同志何时从事何种灵活就业形式、工作单位及地址。
年龄要求:男性年满50周岁不足法定退休年龄(1967年12月31日前出生),女性年满40周岁不足法定退休年龄(1977年12月31日前出生)。
二、灵活就业形式的界定
(一)在非正规劳动组织就业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被个体工商户聘用的;
(三)为用人单位或雇主提供临时性、季节性生产服务的。
三、申办程序及审核认定
符合补贴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请按本通知第四项“审核材料”要求提供6项证明材料到户籍地社区或乡镇申请登记。社区、乡镇初审后报所在区、街道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各区、开发区负责对本辖区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审核认定,认定结果报市就业局备案;各街道将审核结果报市就业局认定。各区、街将审核认定的结果交由社区、乡镇在本辖区内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并由各区、街将已认定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名单录入湖北省就业管理信息系统中。
四、审核材料
(一)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书;
(二)灵活就业证明(在非正规劳动组织就业的由社区核实并出具证明;从事个体经营和被个体工商户聘用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并出具证明;为用人单位或雇主提供临时性、季节性生产服务的由用人单位或雇主出具证明);
(三)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与原工作单位(国有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四)填报鄂州市灵活就业援助对象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表;
(五)《就业创业证》(记载就业情况);
(六)提供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原件。
五、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及期限
(一)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按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确定的补贴季度及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分别给予60%的补贴。
(二)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三年,不得重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每半年补贴一次。
六、工作要求
(一)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按照受理、初审、复审、认定、公示的程序建立该项工作基础台账。
(二)要严肃工作纪律。在初审、复审、认定过程中,一定要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严格界定灵活就业状态,严格审查申报材料,发现有弄虚作假或错发补贴的,将追究责任单位和当事人责任。
鄂州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2018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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