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于开展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4-307125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 2014年12月11日
发文单位: 鄂州市就业局 发布日期: 2014年12月11日 效力状态: 废止
生效日期: 2014年12月11日 失效日期: 2022年08月31日

各区、开发区就业局,各街办人社服务中心:

为全面掌握我市就业困难人员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援助工作,根据国家人社部《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现就开展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认定对象

这次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下列七类对象:

(一)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

(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女性满40周岁不足法定退休年龄、

 

男性满50周岁不足法定退休年龄); 

(三)残疾人;

  (四)零就业家庭成员;

(五)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六)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七)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二、 认定程序及要求

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凭本人低保证、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凭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残疾人凭本人残疾证、户口簿、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零就业家庭成员要凭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凭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村级证明,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凭本人毕业证、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凭本人孤儿证、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到所在乡镇或社区填写《鄂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登记表》(附1),并由乡镇或社区初审盖章,报所在区、街办就业服务机构复审盖章后,由各区《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机构在此“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情况”一栏记载认定类型及时间(街办和鄂州经济开发区在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再报市就业局登记备案。已享受过公益性岗位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也在此次认定范围内,但注明已享受就业援助的情况。

认定时间安排

2014年5月10日至2014年5月28日为各区、街办调查、登记、审核、认定时间,2014年5月30日前,各区、街将认定的电子台账和2014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汇总表(附2)报市就业局。

工作要求

各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这次认定工作的要求,组织专班进行,不能遗漏符合认定的对象,也不能编造不符合的对象。

各就业服务机构,要将这次认定的结果,按照实名制动态管理的要求,建立电子和纸质基础工作台账。

 

附件:1、鄂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登记表

2、2014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汇总表

 

 

2014年5月4日

鄂州人社发[201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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