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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察实施细则(试行)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7-307150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 2017年09月21日
发文单位: 鄂州市人社局 发布日期: 2017年09月21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2017年09月21日 失效日期: 2100年01月0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保障公开招聘人员的综合素质,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鄂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鄂州人社发[2016]5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下同)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察工作。

第三条 考察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指导、监督,招聘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成立考察工作小组组织实施。考察工作小组不少于3人。

第四条 招聘单位根据考生考试综合成绩,按照由高分至低分的原则,按招聘岗位1:1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

第五条 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工作小组应向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报告,并将考察结果报市人社局备案。

第二章 考察内容和程序

第六条 考察工作要严格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确保考察结果全面、真实、准确。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工作或学习表现、原工作单位鉴定材料等情况,以及应聘资格条件的真实性。

(一)政治思想:主要指政治立场,政策理论水平。

(二)道德品质:主要指品德修养,生活作风;对“德”的考察重点应针对考生参加国家法定考核的诚信记录进行。曾在公务员、事业单位考试中有录用后拒不报到、试用期内主动放弃录(聘)资格等不诚信行为的、曾严重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考察不合格。

(三)能力素质:主要指拟聘岗位所需的工作能力,包括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组织协调、社会活动能力等。

(四)遵纪守法情况:主要指遵守法律、工作组织纪律情况(如有无参与邪教组织活动、反党反政府的非法组织和活动情况);对应届毕业生还应考察遵守校纪校规情况。

(五)工作或学习表现情况:主要是指工作态度和务实、敬业精神及完成本职工作情况、取得的工作成绩。对应届毕业生主要考察在校学习态度和学习成绩。

(六)应聘资格条件:主要是指学历、学位、职称。

第七条 经查实有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

(二)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违纪违规行为尚在禁考期内的人员;

(三)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招考当年应届毕业生;

(四)现役军人;

(五)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人员。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2005年11月16日人事部令第6号),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报考和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本条所规定的处分期的计算截止日期为公开招聘考试的报名截止日。

第八条 考察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地考察或信函考察的方式进行。

采用实地考察方式的,由招聘主管部门或招聘单位提前通知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社区,考察工作小组应到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学校或社区等进行考察了解,力求客观、公开、全面地掌握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

采用信函考察方式的,由招聘主管部门或招聘单位向考察对象档案(户口)所在地相关部门发出公函,并请相关部门提供考察对象的现实表现(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供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考察工作小组成员须认真查阅考察对象的档案材料,仔细核对年龄、学历、学位、经历和入党、入团情况。特别是涉及严重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或违法违纪处理情况的,必须认真核对并复印有关材料。

第十条 考察工作小组对考察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须核实清楚,取得的证明应当注明出处,并要求相关单位加盖公章或证明人签名。

第十一条 考察工作小组应研究提出是否聘用的考察结论,对考察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出具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 对考察合格的人员,由招聘主管部门或招聘单位按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招聘公告规定进入体检程序。

第十三条 因考生考察不合格,招聘单位需要递补的,则从报考该岗位人员中按综合成绩由高分至低分依次递补,并按招聘公告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章  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考察工作小组成员与考察对象之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四)其他影响考察公正情形的。

第十五条 考察工作小组及成员应做到以下要求:

(一)客观公正,不得弄虚作假、歪曲事实;

(二)注意工作方法,不得泄露考察对象个人隐私,尽量减少对考察对象的不良影响;

(三)清正廉洁,不得收受礼金、礼券和礼品,接受宴请等。

第十六条 实行考察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谁考察谁负责的原则,对考察情况失真失实的,追究考察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上述考察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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