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3-02269 | 发文字号: | 鄂人社发〔2023〕17号 | 发文日期: | 2023年05月26日 |
发文单位: |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日期: | 2023年05月26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为落实好2023年十大民生项目工作要求,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2023年全省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22年12月31日(含)前已符合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条件的工伤职工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2022年12月31日(含)前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停止享受或停发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待遇的人员不参与对应待遇的调整。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调整,具体办法如下:
1.定额调整。符合伤残津贴调整条件的工伤职工,按照伤残级别一级至四级每人每月分别对应增加422元、399元、375元、352元。
2.最低标准调整。定额调整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仍低于4037元/月、3813元/月、3588元/月、3364元/月(武汉市为4218元/月、3984元/月、3749元/月、3515元/月)的,补齐到对应的标准。
3.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享受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329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82元的标准调整伤残津贴待遇。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低于各所在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2023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补齐到对应的标准。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采取定额调整办法。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202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51元。供养亲属为孤寡老人或孤儿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1元。工亡职工有多个供养亲属的,多个供养亲属增加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超过504元/月。
(三)生活护理费
2023年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分别按照3738元/月、2990元/月、2243元/月(武汉市分别按照3905元/月、3124元/月、2343元/月)标准执行。已超过此标准的,本年度不再调整;低于此标准的,调整至上述标准。
三、其他事项
(一)本次待遇调整自2023年1月1日起计算。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资金渠道支付。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由用人单位参照本通知标准调整并按规定支付。
(二)本通知印发前各地已经对2023年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作过调整的,待遇增长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按本通知补齐差额;待遇增长高于本通知规定的,暂予保留,本年度不再调整。
(三)工伤保险封闭运行企业2023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参照本通知执行。
(四)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直接关系到工伤职工、供养亲属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抓紧落实到位。要做好舆论引导,密切跟踪政策实施过程中的舆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和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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