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于印发《鄂州市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4-03599 发文字号: 鄂州人社办发〔2024〕1号 发文日期: 2024年01月05日
发文单位: 市人社局办公室、市总工会办公室、市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室、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年01月05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区人葛店经开区社保中心、临空经济区组织人事局,各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区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现将《鄂州市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鄂州市总工会办公室

   鄂州市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室      鄂州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办公室

                            

               202415

   

鄂州市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建设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执行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湖北省总工会办公室、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室、湖北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办公室《关于推进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实施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办发〔202330号)文件要求,扎实推进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以有力举措促进基层社会治理和平安鄂州建设。

(二)工作目标

2023年底市、区全面启动建设行动。2024年,80%的规模以上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行业商()会全面设立调解组织;100%的市、县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设立调解中心;争议案件易发高发的乡镇(街道)普遍设立实体化的调解中心;工业园区根据需要设立实体化的调解中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调解组织建设稳步推进。2025年,建设行动目标全面完成,各类基层调解组织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明显提升,协商调解结案比重显著提高,调解组织在促进基层社会治理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具体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一是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以下简称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对于提升劳动关系领域基层社会治理前瞻性、针对性、实效性,助力共同缔造五共理念落地见效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将开展基层调解组织建设行动作为当前及今后两年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化解工作的重要内容。二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工商联和企联负责统筹推进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工作。其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推进乡镇(街道)调解中心和仲裁院调解中心建设;工会、工商联、企联组织负责牵头推进企业调解委员会建设;工商联组织负责推进所属商(协)会调解组织建设。三是积极争取市党委政府支持,推动将调解组织建设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政府目标责任和平安建设考核体系。

(二)明确工作职责,夯实基础保障。

一是制定重点工作任务清单,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各单位职责清晰,形成合力,定期开展推进工作情况会,明确推进进度。二是要加强工作保障。其中企业、行业商(协)会等单位要支持调解委员会、商(协)会调解组织建设,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设备和工作经费,支持调解员依法履行调解职责。调解员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按照正常出勤对待。乡镇(街道)调解中心要积极争取所在乡镇(街道)的支持,提供专门的调解室和设备设施,保障工作经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政府购买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服务工作,配备专职调解员,指导提升基层调解组织协商调解能力,同工会、工商联、企联等仲裁委员会组成部门,为仲裁院调解中心安排调解室、接待室等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办案设施设备,保障工作经费,做好购买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服务工作。三是加强规范化和智能化建设。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工商联和企联组织的联动,形成一体谋划、一体推进、一体落实的工作格局。

(三)创新工作方式,提升工作质效。

各区人社局要持续推动快调速裁办案改革,全面优化一站式劳动纠纷联处中心建设,探索建立集多元调解、工会维权、法律援助等“N+1”多元化解调解服务中心,打造名企名人调解组织和金牌调解组织,完善协商调解线上办案和服务体系。各区工会、工商联、企联组织要摸清规上企业底数,做好跟踪服务问效。工会组织要加大尊法守法携手筑梦法律服务行动力度,普遍建立流动调解工作站。要持续完善人社+工会法院+工会总对总等劳动争议裁诉调对接机制,积极探索工商联、企联组织参与裁诉调工作机制,特别注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要推动信息化技术与协商调解深度融合,建立部门间数据信息互通共享机制。要将中华民族和合文化精髓和地方特色文化有机融入劳动争议调解全过程,涵养纠纷化解和谐氛围。

(四)加强队伍建设,优化政风行风。

一是广泛吸纳法学专家、律师等专业力量参与调解,鼓励基层调解组织开展联合培训,采用线上线下同步培训方式扩大培训范围,引导开展名企名人调解组织和金牌调解组织师带徒式的培训,打造名企名人调解组织连锁店提高调解员能力素质。二是充分借助社会化力量或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壮大调解队伍,依托专兼职集体协商指导员、法律援助志愿者、劳动关系协调员等力量参与劳动争议调解。三是加强党建引领,持续加强基层调解组织队伍作风建设,强化党风廉政教育,全面提升廉政风险防控能力,以优良党风促政风行风。

三、实施步骤

(一)强基立制阶段(20241月底前)。制定《推进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厘清权责、落实措施,激发干事创业的热情。

(二)推动落实阶段(20241-12月)。在全市全域推进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工作。人社、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部门要共同研究、共同推动建设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发现和解决推广中的实际困难,克难攻坚。

(三)验收提升阶段(2025年底前)。各区整理基层调解组织建设情况,搜集整理调解资料,总结工作经验,经过前期推动落实,查找工作短板,进一步完善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工作机制方法,全面完成目标任务。

四、工作要求

)加强协调联动。人社、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部门凝聚合力、共同努力,推进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工作全面完成既定目标,对工作推进不力、对接机制不畅、存在薄弱环节的地方,点对点跟踪指导,加强工作督办。

)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对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通过研讨交流、案件评析、庭审观摩等方式,提升调解队伍专业化水平。运用信息化平台,双线畅通案件转、办、认环节,实现常态化运行、无缝式衔接。

)加强考评激励。通过定期检查、考核和评估,对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确保推进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有效实施。

)加强总结宣传。利用各级各类媒体,结合行动启动阶段、推进阶段的不同特点,持续开展宣传。利用一站式劳动保障维权中心、政策宣讲会等平台扩大政策宣传。总结工作经验,挖掘亮点特色,推广一批可复制的建设做法。

 

附件:重点任务清单


附件 

重点任务清单

重点任务

实施单位(组织)

一、加强调解组织建设

1.成立调解机构

1

推进企业调解委员会建设:规模以上企业要依法设立调解委员会,有分支机构的,按照分级设立的原则在总部和分支机构分别设立调解委员会;小微企业可参照规模以上企业设立调解委员会,也可联合设立调解委员会。

总工会、工商联、企联

2

推进乡镇(街道)调解中心和市、区仲裁院调解中心建设。

人社部门

3

推进商(协)会调解组织建设、推进企联(企协)多元调解组织建设。

工商联企联

2.组建调解队伍

4

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人数应对等。劳动者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劳动者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相关负责人担任。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调解员由调解委员会聘任的工会、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员或者本企业其他工作人员担任。

企业调解委员会

5

乡镇(街道)调解中心主任由乡镇(街道)分管领导担任,调解员由乡镇(街道)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法律工作者和取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证等人员担任。

乡镇(街道)调解中心

6

仲裁院调解中心负责人由仲裁院相关负责人担任,调解员由仲裁院工作人员、兼职仲裁员,工会、工商联、企联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部门派驻人员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等担任。

仲裁院调解中心

7

商(协)会调解组织负责人由商(协)会相关负责人担任,调解员由商(协)会工作人员和聘请的法律工作者、志愿者、相关企业代表等人员担任,具有劳动关系协调员、调解员证等可优先聘任。

商(协)会调解组织

二、明确调解组织任务

1.加强预防

8

主动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发放宣传材料、组建网络交流群组、组织讲座沙龙等方式,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政策,引导用人单位依法合规用工、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

人社部门、总工会、工商联、企联

9

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企业调解委员会

10

推动会员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政策,以行业自律引导会员企业合法用工,在会员企业间搭建交流互动平台,通过用工交流、企业文化建设经验分享等方式,促进会员企业共建劳动争议预防机制。

商(协)会调解组织

11

通过悬挂标识、公布电话、发放信息公示卡等方式,畅通与辖区内企业和劳动者沟通渠道,提供维权服务。根据劳动人事争议发生的季节性、行业性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民工欠薪劳动争议专场等以案释法活动,增强宣传效果。

乡镇(街道)调解中心

12

办理好仲裁院、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的案件。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挥专业优势,通过包片指导、组织培训等方式,做好对辖区内其他调解组织的工作指导。

仲裁院调解中心

2.强化协商

13

通过多种形式推动用人单位建立争议协商和解机制,通过协商和解化解争议。

企业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调解中心、仲裁院调解中心、商(协)会调解组织、企联(企协)多元调解组织

14

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双方沟通对话机制,通过举办劳动者座谈会、开设意见信箱、线上咨询平台等方式,畅通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帮助劳动争议当事人开展协商,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的,监督和解协议的履行;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未按期履行的,协助劳动者申请调解仲裁。

企业调解委员会、商(协)会调解组织

15

推动用人单位完善协商规则,建立内部申诉和协商回应制度,丰富协商形式,优化协商流程,及时回应劳动者协商诉求。推动工会组织、专家学者和律师等力量参与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开展咨询解答、释法说理、劝解疏导等方式,促进达成并全面履行和解协议。

仲裁院调解中心、乡镇(街道)调解中心

二、明确调解组织任务

3.做好调解

16

加大调解力度,帮助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渠道解决。

企业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调解中心、仲裁院调解中心、商(协)会调解组织、企联(企协)多元调解组织

17

全面优化一站式劳动保障维权中心建设,探索建立集多元调解、工会维权、法律援助等多项功能于一体的“N+1”多元化解调解服务中心。

仲裁院调解中心

18

建立健全以仲裁院调解中心为指导,以乡镇(街道)调解中心、商(协)会调解组织为支撑,以调解员(信息员)为落点的小微型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

人社部门

三、夯实基础保障

1.加强工作保障

19

支持企业调解委员会、商(协)会调解组织建设,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设备和工作经费,支持调解员依法履行调解职责。

企业、行业商(协)会

20

争取所在乡镇(街道)的支持,提供专门的调解室和设备设施,保障工作经费。

乡镇(街道)调解中心

21

做好政府购买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服务工作,配备专职调解员,指导提升基层调解组织协商调解能力。

人社部门

22

为仲裁院调解中心安排调解室、接待室等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办案设施设备,保障工作经费,做好购买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服务工作。

人社部门、总工会

2.加强规范化建设

23

积极开展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帮助企业全面检视劳动用工法律风险,提高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加强争议源头预防。

人社部门、总工会、工商联、企联

24

建立完善调解员名册制度、调解员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大培训力度,突出政治理论和廉政教育培训,强化劳动保障法律政策、调解方法技巧等业务培训,提升调解员政治素养和办案能力。

人社部门总工会、工商联、企联

25

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预警信息、报告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提出工作意见建议。

企业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调解中心、仲裁院调解中心、商(协)会调解组织、企联(企协)多元调解组织

三、夯实基础保障

3.加强智能化建设

26

积极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工商联等部门在线调解平台和其他类型互联网+调解服务平台,为当事人提供网上调解服务。

企业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调解中心、仲裁院调解中心、商(协)会调解组织、企联(企协)多元调解组织

27

积极做好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工作,提高办理人民法院委托委派调解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量。

企业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调解中心、仲裁院调解中心、商(协)会调解组织、企联(企协)多元调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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