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关于加快数字人才培育支撑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4-04554 发文字号: 鄂人社发〔2024〕33号 发文日期: 2024年11月12日
发文单位: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 发布日期: 2024年11月19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组织部、网信办,总工会、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经信局、财政局、人社局、国资委、数据局:

  为发挥数字人才支撑数字经济的基础性作用,促进我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省人社厅、省委组织部、省委网信办、省总工会、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数据局等11部门联合制定了《湖北省加快数字人才培育支撑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

  中共湖北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湖 北 省 总 工 会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 北 省 教 育 厅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湖 北 省 财 政 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 北 省 数 据 局

  2024年11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处)

  

  湖北省关于加快数字人才培育支撑数字经济发展

  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推动人社部等9部门《加快数字人才培育支撑数字经济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6年)》和《湖北省数字经济促进办法》落实落地,切实发挥数字人才对数字经济的基础性支撑性作用,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为奋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赋能蓄力,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工作部署,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创新引领和服务发展,紧贴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发展需要,扎实开展数字领域重点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数字人才培育平台、发展机制和组织保障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数字人才自主创新能力,增加数字人才有效供给,形成数字人才集聚效应,建设一支为湖北数字经济发展贡献重要力量的数字人才队伍。

  二、强化数字人才培养供给

  (一)支持数字领军人才加快成长。坚持着眼长远,注重发现和培养我省数字领域具有战略科学家潜质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鼓励相关企事业单位设立首席数据官,优先聘请取得数字类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数字技术人员担任。聚焦数字技术领域科技前沿,开设订单、订制、定向培训班,举办高级研修项目,不断提升首席数据官和企业管理人员数字能力素质,培养一批既懂产业技术又懂数字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助力产业数字化转型和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经信厅、省国资委)

  (二)实施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依托高校、科研机构、龙头企业等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基地,重点围绕大数据、人工智能、智能制造、集成电路、数据安全等数字领域新职业,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开发符合我省实际的培训课程,分职业、分专业、分等级开展规范化培训、社会化评价,构建科学规范的培训体系,不断提升数字技术人员素养和专业水平。(责任单位:省人社厅)

  (三)支持高校精准培育数字人才。支持有条件的高校设置新一代信息技术、大数据、人工智能、集成电路、工业软件、数据安全、智能制造、电子商务等数字领域相关学科专业,加强交叉学科人才培养。实施职业技能进高校行动,面向高校发布数字技能类职业(工种)认定指导目录,鼓励高校学生按规定取得数字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四)加强数字领域博士后培养。鼓励支持数字领域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建设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加大数字领域博士后人才培养支持力度,在博士后资助项目中对数字人才予以重点支持,精准支持人工智能、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电子商务等数字领域博士后研究人员创新创业。(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经信厅、省数据局)

  (五)壮大高素质数字技能人才队伍。动态优化调整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专业设置,推动开展专业升级和数字化改造,重点支持工业互联网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区块链技术应用等数字领域专业建设。推进数字技能类相关课程、教材教程和教学团队建设,对标国家标准,全面推行工学一体化数字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加快技工院校工学一体化课堂、课程、专业、院校建设,推广使用《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指南包、课程包)》,依托互联网平台加大数字培训资源开放共享力度。支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联合行业头部企业,共同开展数字技能人才社会化培训。(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三、加大数字人才培育平台建设

  (六)强化产学研融合培养体系建设。支持数字经济骨干企业与普通高校、科研院所、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共建人才实训基地,联合培养复合型、实用型数字人才,加快构建各方协同配合的创新联合体,突出企业承载数字人才主体地位。依托国家、省和地方重大项目、重点工程,提升集聚吸引优秀人才的示范效应,通过支持承担重大任务培养和造就一批一流数字人才。(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经信厅、省国资委、省数据局)

  (七)深化数字技能人才培养载体建设。围绕战略性数字经济新业态、新职业、新岗位,重点培育一批具有数字技能培养优势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和带徒传技、技术攻关等活动。支持数字型企业联合技工院校开展“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按要求举办数字产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经信厅、省国资委)

  (八)支持数字经济创新创业载体建设。鼓励各类孵化基地开辟数字经济孵化专区,建设创业孵化载体,吸收带动就业明显、发展前景好的数字经济项目入驻,积极为光电子信息、人工智能、集成电路、工业软件、量子科技、北斗卫星、数字贸易、电子商务等数字经济创业项目提供培育、孵化、加速等创业扶持。指导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贴近数字产业、贴近数字经济需求发展。加强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支持数字人才在园内创新创业。深度融合创新、产业、资金、人才等资源链条,加大数字人才创业培训力度。积极培育数字经济细分领域专业投资机构,投成一批数字经济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重点支持数字经济“硬科技”和未来产业领域发展,促进数字人才在相关数字经济领域创新创业。(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数据局)

  四、加快数字人才发展机制建设

  (九)完善人才引进机制。紧紧围绕湖北重大改革、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和国家级省级自贸区、创新示范区建设的重大任务,开展数字人才引进工作。依托省级重点人才计划项目,加快引进高层次数字人才。在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中突出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等数字领域,通过“揭榜领题”等方式,促进高水平数字人才与产业项目对接。举办全省数字领域技术技能大赛,发现培养一批有突出技术创新能力,善于解决复杂工程问题的数字技术技能人才。(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总工会、省人社厅、省经信厅、省数据局)

  (十)创新人才评价机制。持续发布数字职业,在工程技术系列适时增设大数据、量子信息、工业互联网、虚拟现实等数字领域相关职称专业。搭建数字人才评价“立交桥”,对参加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并取得初级、中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衔接认定相应职称;取得高级数字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证的,可作为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重要参考。规范数字技能人才评价,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级各类数字型企业备案后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优秀技能人才可直接认定或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征集遴选数字产业龙头企业、社会团体、职业学校、高等院校等备案成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面向社会提供数字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推动落实数字领域“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在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企业中开展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工作。贯通数字人才技能等级与专业技术职称双向发展通道。(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数据局)

  (十一)建立成果转化奖励机制。完善数字科技成果转化、增加数字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激励政策。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深化拓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按照规定赋予科研人员职务成果所有权或不低于10年的长期使用权。试点单位应将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或股权)的70%以上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同时从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单位留存部分中提取经费用于对技术转移专职人员的奖励,经费提取比例由试点单位通过制定制度或签订协议确定。根据有关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的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十二)健全收入分配机制。持续发布数字经济从业人员相关岗位工资价位信息,引导企业建立健全符合数字人才特点的薪酬分配制度。事业单位应在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制定和完善高层次人才管理办法及薪酬分配办法,鼓励事业单位参考人才市场价格合理确定薪酬水平,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完善以省、市、县政府奖励为引领、行业和企业奖励为主体的高技能人才奖励激励体系。(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

  (十三)优化人才流动机制。支持开展高层次数字人才出国(境)培训交流,加强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数字人才国际交流,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的骨干人才。畅通企业数字人才向高校流动渠道,支持高校设立流动岗位,吸引符合条件的企业高层次数字人才按规定兼职,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数字领域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兼职创新、在职和离岗创办企业。落实数字流动人才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各项政策措施,促进数字人才顺畅有序流动。(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经信厅、省国资委、省数据局)

  五、加强数字人才组织保障体系建设

  (十四)加强统筹协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确保政策到位、措施到位、成效到位。组织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充分调动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等各方作用,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政策制定、资源整合等职责,发挥综合协调作用,抓好督促落实。网信、总工会、发改、教育、科技、经信、国资、数据等部门要立足职能职责,主动谋划实施好本行业本系统本领域重点项目。财政部门要确保相关财政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行业组织要共同做好数字人才有关工作,确保取得实效。(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数据局等部门)

  (十五)夯实工作基础。加强数字人才工作政策研究,支持建设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各方专家组成的数字人才智库,为高质量开展人才工作提供智力支持,不断增强数字人才工作前瞻性、系统性。持续开展数字领域产业人才需求预测工作,及时调整人才培养方向,促进人才供给和市场需求的高效匹配。(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数据局等部门)

  (十六)确保投入到位。鼓励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数字人才培养培训投入力度。各地应将符合本地需求的数字职业(工种)培养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培训机构目录、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对符合条件人员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等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

  (十七)做好服务保障。将高层次数字人才纳入省和地方高级专家库,通过国情省情研修,开展咨询服务、走访慰问等方式,体现对数字人才的关心关爱。支持和引导各地及用人单位在薪酬待遇、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为有就业意愿的数字人才配偶提供精细化、便捷化、专业化公共就业服务,解决数字人才的后顾之忧。(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数据局等部门)

  (十八)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和人工智能、短视频、直播等融媒体手段,推出一批群众喜闻乐见的数字宣传产品,解读数字人才重大政策,传播创新经验,宣传工作成效,发挥正面舆论引导作用,努力营造培育数字人才的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委组织部、省经信厅、省数据局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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