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 湖北省人社厅就业处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发文日期: | 2020年07月02日 |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来源: | 湖北省人社厅网站 | 关联政策: | 343690 |
一、政策背景
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要求,进一步将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扩大至城乡所有参保失业人员。人社部、财政部制定出台了《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力以赴做好稳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10号)相关要求,做好我省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稳定就业岗位,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关于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保生活稳岗位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23号)。
二、主要内容
(一)扩大失业保险政策享受范围
将大龄失业人员纳入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和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取消申领时限限制。
(二)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
保障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
保障标准:对参保缴费满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确定;对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确定。
保障期限: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除规定的七种停发失业补助金的情形外,发放期限统一为6个月。同时,明确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一次,且不能与失业保险金同时享受。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按相关规定享受价格临时补贴,不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三)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补贴期限是从2020年3月至6月。补贴对象是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补贴标准是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四)实施稳岗返还政策
进一步明确了享受稳岗返还政策的对象范围,同时结合实际对裁(减)员率作出了明确界定。
进一步提高了稳岗返还标准,根据不同条件,将返还标准从50%、60%、70%提高到70%和100%。
进一步明确了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的关于规定:明确了具有24个月以上支付能力是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的前提条件;返还标准按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月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放宽了困难企业的认定条件,为应对疫情影响,对医疗物资、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等物资供应保障“停不得”企业、医院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酒店、餐饮、旅游等中小微企业,可参照困难企业返还标准给予稳岗返还。
稳岗返还政策中有关放宽条件、提高标准的实施期限是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有关要求
一方面要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渠道。要优化经办流程,方便快捷办理。参保失业人员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可不提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失业登记证明等材料。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核验参保信息库中的参保缴费信息,确认申领人员是否符合领取条件对应的失业状态,不得增加其他义务、条件或时限要求。各地要尽快实现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等失业保险待遇线上申领。
另一方面要切实防范基金运行风险。要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加强监测预警,合理确定补助标准,优先保障保生活支出。要强化监督管理,严防冒领、骗取、套取基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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