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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发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以法治保障人力资源市场高质量发展

解读单位: 厅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发文日期: 2021年02月08日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来源: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联政策: 580707
 激发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以法治保障人力资源市场高质量发展

——《湖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解读

湖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人力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人力资源市场是生产要素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有力推动人力资源市场发展,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为我国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的人力资源保障,2020年11月27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一、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

    人力资源市场是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的重要载体,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关系到人力资源的自由有序流动,关系到高质量发展的贯彻落实。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需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破除妨碍劳动力、人才社会性流动的体制机制弊端;加快建设人才强国,让各类人才的创造活力竞相迸发、聪明才智充分流动。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及我省提出的建成优质人力资源集聚高地,提升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质量,激发人力资源创新创造创业活力,为建设现代化强省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的目标,有必要制定我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二是人力资源市场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我国已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人才资源已成为最重要的战略资源。近年来,我省积极推进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体制改革,着力推动人力资源市场健康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得到了蓬勃发展。但同时,也存在总体规模不大、专业化程度不高、服务创新不足、综合竞争力不强等问题,难以满足现代化强省以及高质量发展的需要。要解决现阶段人力资源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市场健康快速发展,有必要制定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加以培育和发展、引导和规范。

    三是以法治保障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的需要。近年来,我省已按照国家要求,将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整合为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原有的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和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也面临着重新制定的需要。国务院《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也于2018年10月正式施行,我省需要在贯彻实施国务院条例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省条例,解决市场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加以提炼固化,将有关规定予以细化和补充完善,进一步推动人力资源市场快速繁荣发展。

二、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贯穿全过程

    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贯穿始终。坚持科学立法,成立起草工作专班,吸纳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参与,深入开展立法调研,注重全方位听取各方面意见,在条例的框架和内容设定上,注重与湖北实际相结合,正确处理好市场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的关系。坚持民主立法,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听取人社部、省委省政府相关部门和人大代表、法律顾问、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企业、行业协会等各方面的意见,凝聚各方智慧。坚持依法立法,在不违反不重复上位法的情况下,提出符合实际的有针对性的条款,始终维护法制统一

条例在制定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以目标和问题为导向,解决我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中的主要问题。二是充分体现人力资源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加大对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的支持力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三是适应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对人力资源开发配置的需要,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各类业态协同发展、高端服务业快速发展等方面转变。四是加强服务保障和规范管理,在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充分服务保障的基础上,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市场运行有序和公平竞争。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人力资源市场培育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迅速,我省人力资源市场也获得了长足发展,截止2019底,共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1930家,实现营业收入达670亿元,位居全国第8位,中部地区首位。但同时,也存在行业整体规模与人力资源大省和科教大省的地位不相匹配的问题。条例以问题为导向,着力在人力资源市场的培育和发展上下功夫。

——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发展。鼓励和支持建设符合市场需求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以产业集聚区域为依托,形成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枢纽基地和产业创新发展平台,发挥园区集聚产业、拓展服务、孵化企业、培育市场的功能;认定为国家和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按照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和政策支持。

——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多层次发展。推进多层次、多元化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力资源市场,鼓励并规范高端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支持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联盟等方式,培育有核心产品、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鼓励发展有特色和潜力的中小型专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注册和使用自主商标,参选服务业重点企业名录和高新技术企业名录。

——支持人力资源服务创新发展。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与实体经济、现代金融、科技创新融合协同发展;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强服务理论、商业模式、技术创新等方面的研发和应用;鼓励并规范人力资源外包、高级人才寻访、人才测评、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业态发展,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

——加强交流和合作。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对外开放,引进国际化、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省外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开拓国内国际市场;鼓励和支持举办国际性和具有区域影响力的人力资源发展论坛、博览会等活动,搭建招才引智、交流展示和创新发展平台,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加大支持和保障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人才需求,引导或者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人才引进工作。对引进人才绩效突出的,给予奖励。加大人力资源服务业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力度,将其纳入相关人才计划和人才引进项目,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培养,开展从业人员以及高层次人才研修培训、学术交流;统筹使用就业资金和人才发展资金,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二)关于人力资源市场规范

人力资源市场的主体包括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服务机构又包括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立法明确市场主体在市场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确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基本行为规范,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为人力资源流动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提升公共服务效能。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完善公共服务功能,优化公共服务流程,创新改进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信息化建设,提升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水平和质量;对人力资源供求等信息发布、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援助、政策法规咨询、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等公共服务项目不得收费。

——规范管理经营活动。认真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提升市场准入速度,行政许可的审批时间比国家规定提前5日;对于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测评、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业务实行备案管理;对于设立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终止经营活动的,书面报告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即可,努力做到审批更简、服务更优,最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为规范,对于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方式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提供虚假就业信息等违法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维护合法权益。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不得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不得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个人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地域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就业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三)关于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

为促进人力资源市场繁荣健康发展,条例强化政府服务,从服务标准化建设、发布行业发展报告、编制人才需求目录、市场信息共享和诚信建设等方面提供服务保障,对市场活动加强规范管理,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完善服务标准和制度,引导行业发展。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标准体系,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在行业引导、服务规范、监督管理方面的作用;健全科学、全面的人力资源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定期发布人力资源服务业行业发展报告;健全覆盖城乡和各行业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实现人力资源信息共享;建立人才需求预测预警机制,对人才资源供给状况和流动趋势进行研判,加强人才资源储备和需求情况的分析,分类编制人才需求目录。

——加强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是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的一项基础性、长远性工作,目前仍然存在制约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的障碍。条例对此作出规定: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建设,依法明确统一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规范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工作。对于部分未就业大学生、自由职业者等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接收存在困难的问题,明确规定: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拒绝接收符合规定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对接收的档案应当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为人力资源流动提供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人力资源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之间以及不同地区之间合理流动提供便利条件;完善人才引进的配套政策制度,协调解决引进人才的子女入学、住房安居、医疗服务、社会保障等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在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

    ——营造良好市场发展环境。推进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评价标准,将用人单位、个人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信用情况纳入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作为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依据;加强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健全以随机抽查和信息公开为基本方式、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机制,营造便利、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环境;建立警示约谈制度,对服务不规范、违法违规风险较高、投诉举报比较集中、发生违规失信行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相关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督促其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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