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鄂州市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解读单位: 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发文日期: 2009年12月31日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来源: 鄂州市人社局养老科 关联政策: 494330
  鄂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鄂州市财政局和鄂州市农业局于2009年1231日联合印发了《鄂州市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鄂州劳社发〔20093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对《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重点举措等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鄂劳社发〔2008〕60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农牧渔良种场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鄂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鄂州市财政局和鄂州市农业局联合印发了《鄂州市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

(一)调整范围。从2010年1月1日起,将我市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及其职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农牧渔良种场内从事非农业生产的职工(以下称非农职工)按照我市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执行;从事农、牧、渔生产的职工(以下称农业职工),实行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参保办法。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各农牧渔良种场整体参加市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本养老保险费由农牧渔良种场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在核定、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将农牧渔良种场作为整体进行核定、征缴。对农业职工,由农牧渔良种场按月、按季或按年统一代收代缴。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原未参保的农牧渔良种场及其职工按本办法参保时,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应按我省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历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补缴(1996年-1997年为12%,1998-2005年为11%);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应按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全额补缴。

(四)个人账户的建立。农牧渔良种场和职工个人参保时,市养老保险局为每名参保职工建立一个个人账户。农牧渔良种场和职工个人按规定补缴后,应为参保职工按历年规定账户规模补记个人账户,并与参保后正常的个人账户规模合并计算。

(五)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分四种情况分别计发:1.2009年12月31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2.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参保后男年满60周岁、女性管理人员年满55周岁、女性生产人员年满50周岁,且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退休;3.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缴费年限满15年的;4.参保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能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由市养老保险局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后,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相关重点举措

(一)严格规范有关待遇规定和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条例,保障农牧渔良种场及其职工的合理权益。

(二)严格职工身份认定,确保执行方法到位。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职工,在补缴办法、待遇计发、身份认定和连续工龄认定等方面暂维持原规定不变。

(三)市农业、财政、人社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加强沟通、互相协调、密切配合,严格执行政策,保证公平公正,确保我市国有农牧渔良种场改革顺利推进。

   政策解读单位:市人社局养老科,联系电话:027-60358562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技术支持:湖北翔天科技
版权所有: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鄂ICP备05017375号-1
联系地址: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南路103号 联系人:办公室 联系电话:027-60358511 网站标识:4207000008
点击总量: